離職1個月,用人單位卻遲遲沒有發放工資,員工手中也沒有勞動合同。近日,南昌市民萬先生向本報投訴江西天九礦泉水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面對質疑表示,該員工尚在試用期內,因此未簽合同。律師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員工:未簽合同工資遭拖欠
萬先生告訴記者,今年3月初,一則網上招聘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江西天九礦泉水開發有限公司招聘業務員,月薪2000元。”3月20日,他應聘至該單位,對方承諾待遇為1750元/月。他說,在單位工作1個多月后,他便向單位提出辭職,但遭到負責人拒絕。“負責人把我的辭職信撕掉,并勸我暫時留下。”5月26日,萬先生的離職申請終于獲得單位批準。
6月底,萬先生多次找到江西天九礦泉水公司,卻依舊沒有拿到工資。“負責人要我去財務部,財務部又要我去銀行查賬。”折騰了數回,他的工資卡上依舊沒有錢到賬。最令他擔心的是,從入職到辭職,單位并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單位也沒有為員工辦理社保、醫保。
單位:試用期不簽合同
7月9日上午11時許,記者來到位于岔道口西路的南昌市地礦科技大樓18樓。江西天九礦泉水有限公司大門緊鎖,無人應門。記者隨后聯系上該公司羅姓負責人。其稱,萬先生在試用期內,因此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由于沒有簽勞動合同,就暫時沒有為他辦理社保、醫保。
羅姓負責人表示,萬先生在工作期間可能存在業績作假等情況,財務部在審核,因此遲遲沒有發放工資。7月10日,萬先生告訴記者,羅姓負責人通知他領取工資,然而本應1500余元工資卻僅僅拿到了數百元。對此,羅姓負責人的解釋是,工資計算均由財務部負責,其不清楚。
律師:用工1個月內須簽約
江西華贛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楊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內同樣要簽訂勞動合同。”夏楊指出,勞動合同內容涉及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因此對于勞動者十分重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經協調,天九礦泉水公司負責人承諾在30天內補足萬先生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