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和營銷公司的合作結束后,營銷公司的人居然還在售樓部里賣樓,一名銷售經理借此騙走買家2萬元定金。買家發現受騙后將開發商告上法院。昨悉,原告勝訴。
2009年6月,邵某在江岸區上海路附近尋購房屋,在一處樓盤遇到了一男一女。男子自稱是劉某,是該樓盤的銷售經理。看過房子之后,邵某選中了一處五樓的房屋。
同年6月10日,邵某又來到售樓部,向劉某繳納了購房定金2萬元,劉某則出具了蓋章的收據。之后,邵某再來售樓部,卻也沒見到劉經理,開發商竟然也說從來沒有收過邵某的定金!
法院審理查明,開發商2006年初曾將樓盤委托給一家營銷公司銷售,劉某是營銷公司的工作人員。2007年,雙方合同終止,但是劉某一直在售樓部處理善后。
該案審理中,開發商認為此事完全是劉某個人所為。法院認為,開發商沒有及時收回、控制售樓部,導致本案糾紛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且與邵某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遂判決該公司退還邵某2萬元定金。該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院。昨悉,武漢市中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