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最高法正式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開始實施,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婚后父母為子女買房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做出解釋,引起公眾極大關注。近年來,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住房已成為生活中最為重要的財產,因此一旦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問題和紛爭日漸凸顯�,F實中常見的離婚引起的房產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應該如何處理?8月15日,本報記者尋找各類典型的房產糾紛案例,并邀請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杰進行分析。
情況1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
【案例】2005年5月,太原市民小張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小張付了10萬元首付款后,又向銀行貸了36萬元。2006年12月,小張與妻子結婚�;楹螅斯餐瑑斶月供。
今年年初,小張和妻子的婚姻亮起紅燈。雖然對離婚這件事沒有異議,但卻在房產分割問題上產生爭執。小張的妻子認為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小張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給她補償。小張則認為首付是他付的,還貸的大部分錢也是他掙的,妻子的要求不公平。
【法條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律師解釋】關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這一點,其實在《物權法》中已經能找到答案。由于購房合同是小張婚前與開發商簽訂的,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張婚前簽訂的轉讓房屋物權的合同已生效,雖然未拿到房產證,但房產證的頒發也是依據這一合同,所以小張是房屋的實質權利人,房屋是小張婚前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關于房屋到底判給誰的問題,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會將房產判給小張,但小張需要給妻子進行補償。那補償如何計算呢?第十條的第二款中明確提出,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升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