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采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采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筑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筑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筑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于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準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范并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制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并落實到項目,盡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