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在密云有套住宅,房屋登記時寫成了“商住”,事隔5年,張女士起訴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索賠30萬元。近日,密云縣法院一審認為起訴已超過法定時限,駁回起訴。張女士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張女士稱,2003年,她在密云購買了一套“商業用房”,房價比普通住宅高出近一倍。領到房產證時,她發現房屋設計用途一欄是空白的,便找到市住建委要求登記為“商業用房”。2005年,她拿到了登記為商住的新房產證。2010年9月,張女士準備抵押房屋貸款。辦理業務時,住建委人員發現這套房原始登記簿中寫明,其實際用途應為住宅。同年12月,市住建委向張女士發出換領“住宅”房產證書的通知。但張女士沒有換領,而是提起了訴訟,稱市住建委的行為導致她不能及時找開發商理論并追討損失。
庭審中,市住建委辯稱,發現房屋原始登記簿和房產證上所寫設計用途不一致后,已及時通知張女士換領新房產證,張女士主張的損失也和房屋登記性質這一行政行為無關,不同意賠償。
密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從2005年就已經知道房屋設計用途登記為商住,如今張女士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了法定的2年起訴期限,因此駁回起訴。
張女士不服上訴,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此判決已經生效。(記者 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