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0月19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71號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征收,而且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同時,明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還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經過“征詢改建意愿”和“征詢征收補償方案”兩個階段的事前征詢:第一階段為意愿征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實施。第二階段為補償方案征詢,且需要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如果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到比例的 (不得低于80%,具體由區縣政府規定),協議生效;否則,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實施細則》在國務院條例“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拆遷補償新政,具體規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第二,增加不超過30%的價格補貼;第三,對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第四,對于居住困難戶,增加住房保障補貼。此外,進一步細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
《實施細則》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明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