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網·獨家報道】最近,有網友陳女士向新民網報料,稱其簽約了浦東仁恒河濱的一套公寓房,沒想到的是,在通過中介合富置業與賣方簽署了居間協議的情況下,不但房子沒有買成,反被硬生生“拗”掉兩萬元定金;隨后她向合富置業上海公司投訴,得到的反饋居然是“我們沒法幫你忙”。
陳女士想不通:中介怎么就沒有責任?“合同規定為何要到法院才能解釋?”
下定:倉促協議暗埋危機
據陳女士介紹,今年7月23日晚,近期一直在看房的她接到了合富置業浦東聯洋店一位業務員的電話。這位業務員以十萬火急的腔調告訴她:現有一套仁恒河濱的二手房,超低價出售,原價每平米2.8萬元,現甩貨單價降到了2.1萬,速來簽約,否則明天就沒有了。盡管當時下著大雨,陳女士一聽這么便宜,還是冒雨前去了。
陳女士告訴新民網,她去之前曾提出要看房,然而到中介門店后卻被告知不能看房。據陳女士轉述,當時中介告訴她,現在行情火爆,今晚不交定金,明天早上就沒有了,因此她要馬上與賣家簽合同。第二天業務員又告訴陳女士,合富置業也有業務員要買這套房子,其它中介更是要多出20萬搶這套房子。
于是,在未踏入該房一步的情況下,陳女士交上了定金。
第二天陳女士和合富置業補簽了居間協議,之后合富置業又提出:尚未露面的賣家要求她至少支付兩萬定金,急于購房的陳女士也答應了。
陳女士稱根據協議規定,雙方要在十日內簽訂正式買賣合同;陳女士支付兩萬元定金并由中介代管,正式簽約時轉交賣方。
后來看過了房子,陳女士的家人覺得該房有諸多不如意之處,于是她聯系合富置業,希望能讓給其它買家,希望跟賣家協商中止合同。合富置業則表示,沒有買家接手,賣家也拒絕中止合約。于是陳女士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8月3日),帶著錢到了合富置業門店。
簽約:遭遇反復糾纏后被判“違約”
陳女士告訴新民網,8月3日,她在合富置業的聯洋店里遭遇了戲劇性的一幕,她交到合富置業手里的兩萬元買房定金被賣家拿走,合富置業的店長又將其罵了一頓。
據陳女士回憶,當天她到合富置業門店的時候,中介告知她,賣家“出去吃飯了”,叫她等一等,隨后陳女士趁著等待賣家的這段時間到旁邊的家樂福買了點東西。此前沒有人告訴她應該“爭分奪秒”。
到了晚上九點,買賣雙方終于見面。陳女士提出能否通過協商中止合約,賣家可以把房子賣給據稱排著隊要高價購買的人,賣家表示拒絕,并稱非陳女士不賣。
眼看協商無果,陳女士表示可以簽買賣合同,隨后,合富置業卻告訴陳女士,這個時間房地產交易中心已下班,系統關閉,打不出合同了。陳女士同意第二天補簽,但賣家表示必須當天晚上簽約,否則中止合同。
陳女士表示愿意中止合同,但賣家又說只退一萬元定金,陳女士當即拒絕、要求履行合約,之后談判陷入僵局,房東隨即揚長而去。
陳女士告訴新民網,房東的種種舉動雖出乎她的意料,但更沒想到的是,她當即打電話給合富置業門店負責人,負責人卻在責怪了一通陳女士之后就把手機關了。
合富置業業務員認為,九點以后正式合同(需通過房地局網站調出)無法簽約,責任在陳女士。
爭論:中介只有“幫忙”的責任?
在要求履行合約的情況下被拗掉定金,而且被賣家莫明其妙地判定為“違約方”,感覺被“搶劫”的陳女士表示無法接受。在接到陳女士的投訴之后,新民網被邀請參與了陳女士的維權之旅。
為解決問題,退回定金,陳女士找到了上海合富公司的總經理葉先生。
面對陳女士的投訴,葉首先就業務員、門店經理的服務態度致歉,隨后態度誠懇地表示:“沒有(對簽約時間)盡到告知義務是我們的責任”;最后他說,合富置業隸屬于香港上市公司,運作規范,當天下午會給她反饋。
從合富置業的辦公室出來,陳女士松了一口氣,以為這次可以討回公道,莫明其妙、惡夢般的買房經歷可以結束了。但是,故事并沒有結束。
投訴當天下午,陳女士接到合富置業某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我們也想幫你要回定金,但房東不肯,我們也沒辦法,另外“我方業務員不承認沒有告知你簽約的最后時段。”
陳女士告訴新民網,當晚,她就給合富置業的葉總經理發去短信,第二天葉回復:已將此事交給法務部,您的委托律師可以和我們法務部聯系。而此時陳女士再次強調要求履約、購買該套房產,合富方面則至今未正面回應。
自己明明要履行合約,怎么成了違約?九點之后無法簽約是真的嗎?如果九點之后就無法簽約,為何中介不事前提醒?如果因時間因素雙方無法簽約,為何不按常規簽一個補充協議?合約規定在簽正式合約前定金由中介代管,為何提前交給賣家?……陳女士告訴新民網,這些都是她想不通的。
律師:買房者需加強自保
據新民網調查,在當今滬上二手房市場,類似陳女士這樣的“買家投訴”有明顯上升趨勢。
眾所周知,今年三、四月份以來,滬上一二手房市場價格全面飆升。尤其在二手樓市,賣家頻繁跳價、中介成交艱難。少數無良中介在撮合成交、提取傭金困難的情況下,動起“堤內損失堤外補”的念頭,吃差價、跳單、聯手布局的做法屢見不鮮,導致房地產投訴直線上升。
針對包括二手房市場交易秩序不規范在內的種種問題,當前上海市已在全市范圍聯合開展為期一年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并下發了《上海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專項整治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房地產企業“哄抬房價、合同欺詐”等行為。
回到陳女士投訴合富置業的案例,專家提醒:在政府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買方也需加強自我保護。
“首先,買方簽訂意向協議時,對正式簽約建議約定為簽約之日起的10~15個工作日,簽約當日可以不算在內;其次,關于違約責任、定金問題,不能把雙方溝通不暢作為買方違約的理由。當前賣方作難、一心違約的現象普遍,如果把最終合約未及時簽訂的責任全部推到買方身上,買方權益、市場交易公正性無疑受到損害。”滬上知名房地產律師、廣盛律師事務所的李禮建議:“在簽約等關鍵時間點,買賣雙方都可以帶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證人、或者錄音取證,防止中介、對方出爾反爾。”
以定金被“拗”為例,買方如果利益受損金額不大,一般也不愿采取費時費力的訴訟,如此心態也給無良中介空子可鉆。事實上,除了向中介高層投訴和法律訴訟的救濟手段之外,買方還可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有關部門投訴。
對該事件進展,新民網將保持關注。(新民網 李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