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適房的申請人,即日后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而言,他所擁有的不過是一種“有限產權”,經適房的售后管理實行的是一種“半封閉”的管理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隨意處置房產,包括出租。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北京經濟適用房存在違規出租現象,包括經適房在內的政策性住房制度,存在不少漏洞。早報記者昨天查詢本市新近頒布的經適房管理試行辦法后發現,上海已明確規定,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適房擅自轉讓、出租。
市民對售后管理了解少
媒體近日報道稱,在北京市最大的經濟適用房社區——天通苑北一區,當記者詢問房主為何出租,當地百姓的回答如出一轍:人家有好幾套房子,房東就把這邊的房子交給我們打理。記者采訪其他房地產中介公司時發現,經濟適用房出租都是“擺在臺面上的事兒”,還有一些人根本沒有聽說過經濟適用房不能出租的規定。包括經適房在內的政策性住房制度,從最初審核申請者的資格到入住后的監督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早報記者在采訪中也發現,不少市民對經適房的了解更多地集中于申購經適房的準入條件上,而就經適房的售后管理、轉讓收益收取等內容了解甚少。與北京市民一樣,不少上海市民對這部年底就將進入試點的《試行辦法》了解得并不深入,多數人只知曉經適房“五年之內不許買賣”,但并不清楚是否可以出租。
住戶必須和申請人一致
對上海來說,今后經濟適用房能否出租?記者為此專門查詢了新近頒布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這也即意味著,經適房的住戶必須始終和申請人保持一致。
滬上房地產業內專家表示,經濟適用房是一種特殊的政策產物,它主要解決供應對象的實際居住困難,而不是鼓勵進行房產投資。對經適房的申請人,即日后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而言,他所擁有的不過是一種“有限產權”,經適房的售后管理實行的是一種“ 半封閉”的管理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隨意處置房產,包括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