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30分報道,昨天(6月30日),一場拍賣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標的物是離婚雙方居住的房子。在法官的主持下,離婚雙方當事人互相叫價,最終女方得到房子,男方得到女方付給的60萬元人民幣。
在這個案件中,郝先生與朱女士離婚后,對于之前雙方居住的房子在財產分割上意見不統一,無法調解,法官想到了競拍方式:雙方都可以出價購買這套房,出價高者得到房子,同時要把房款付給另一方。這在離婚財產分割處理上尚屬首次。
在財產分割案件中,這種雙方競價的辦法有什么好處?能給今后的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帶來哪些啟示?中國之聲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采取雙方競價的辦法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上并不多見,您覺得這種做法的好處是什么?
洪道德:這個好處主要體現離婚案件當中要求的一個原則,就是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法律要求法官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這種雙方競價的辦法,體現的就是公正、公開還有公平。因為這種競價就是在原被告雙方之間,由于他們都要求得到這套房子,這種情況下,判給誰都無法保證另一方的需要。競價以后,誰出價高就歸誰。但是法律也有一條規定,如果在同等條件下,應該照顧女方。
主持人:這是一起離婚案,但是很多時候財產分割并不僅僅在離婚案當中,您覺得這樣的做法對于今后財產分割糾紛的處理有哪些借鑒意義呢?
洪道德:因為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情況很復雜,總的來講,要做到在雙方之間保持公平公正。一般情況下法律是這么規定,首先由他們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又沒有辦法競價的,比如一方要房產,一方要錢,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借助專業機構對房產的價格進行評估,評估以后,得房一方需要把評估價的一半付給對方。總而言之要采取各種各樣的辦法,但任何一種辦法都要體現兩點,第一是公平公正,第二是通常條件下照顧女方,這是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