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7月10日電 (記者 朱志庚 通訊員 周琪 成林) 又到了一年一度高招錄取的日子,一些高考分數沒有達到理想入讀學校的學生家長總會頂著較大風險不惜重金找朋友托關系,希望把自己的孩子送到理想的學校就讀。江蘇徐州一王姓家長就是因為自己女兒高考成績不理想就托關系花費了10萬元錢,然而一拖再拖,女兒并沒有如愿進入理想的學校就讀。7月8日下午,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判決:王某和關系人李某所簽原合同無效,雙方各承擔同等責任,李某返給王某5萬元。
2009年7-8月間,王某的女兒高考落榜,看到女兒非常失落,王某十分心疼。在一次朋友聚會上,王某結識了李某;李某說他可以幫忙辦理某名牌師范學院音樂系的入學手續,但需要10萬元經費打點關系。王某為女兒求學心切,當即答應下來。次日,王某帶著妻子、女兒和10萬元錢找到李某,雙方就辦理入學一事進行了協商,王某給李某10萬元錢,李某出具了收條,上面寫著:“收到王某現金100000元,如沒收到某名牌師范學院(音樂學)的入學通知書,全額退款�!�
之后,王某一家人期盼著女兒的錄取通知書,但一直等到10月下旬全國各大院校錄取工作全都結束了,王某女兒也沒有等到該學院的錄取通知書。后王某多次找李某討要10萬塊錢,但李某拒絕返還。
今年5月,王某以李某違約、收錢后并沒有給自己女兒辦理該學院的入學通知書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自己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庭上,李某并不否認收到王某10萬元錢,但他辯稱,自己并沒有實際得到這10萬元錢。李某說,自己并不認識該名牌師范學院的人,入學之事是通過李某的朋友馬某聯系的;李某將10萬元交給了馬某,王某和馬某也見過面;王某為了讓女兒能夠畢業后進入某公司就業,讓馬某聯系一所有“電動一體化”專業的大學讀書;之后,馬某將王某的女兒安排進了湖南一所科技學院并辦理了入學手續,王某一家人都很滿意。李某認為自己在為王某女兒辦理入學事宜時王某同意將學校變更為湖南某科技學院,自己并不構成違約。對于李某的這些說法,王某全然否定。
徐州鼓樓區法院法官希望雙方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但雙方均不同意。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只有學�;蛘咂渌逃龣C構才能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法律并未賦于任何個人具有招生的權利。王某委托李某辦理女兒入某名牌師院事宜時,應該明知李某不具備辦理招收大學生入學的資質,李某也沒有受任何高校委托從事招生。因此王某給李某10萬元錢委托李某辦理女兒入學事宜,不僅明顯違反了國家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王某應當對自己在委托李某辦理女兒入學事宜時主觀上存在的明顯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還認為李某接收王某10 萬元錢的行為也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辯稱將錢全數交給別人辦理王某女兒入學事宜沒有足夠證據予以證實,故李某依法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7月8日,法院根據我國民法利益平衡的相關原則,作出判決: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返還王某50000元;原、被告雙方各自負擔訴訟費575元。宣判后,截至記者發稿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