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肖女士的標致207享樂版
溫州肖女士為新車做保養,卻發現車輛保養清單上車主一欄標注的卻是陌生人的名字,且在該4S店發現了金某與4S店簽的購車合同。
懷疑買了二手車的肖女士找到4S店討說法,遭到拒絕。隨后溫州市消協也出面進行調解,但失敗告終。
對4S店推卸責任的做法,肖女士非常憤怒,無奈之下,肖女士撥打了本網維權熱線0571-85311026,希望能討個說法。
剛買的新車保養記錄上卻是別人的名字
車主肖女士介紹,去年7月31日,她花了近10萬元在溫州豪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豪龍4S店)購買了一輛標致207享樂版。
去年11月,在行駛里程達到4987公里時,陳女士在溫州豪龍4S店為愛車做了首次免費保養維護。
今年5月28日,肖女士再次將愛車開到這家4S店進行第二次保養維護,結果結賬時,肖女士發現維修結算清單上面的車主姓名為金某,其它信息卻是符合的。這讓肖女士有點不解。
2011年5月28日保養維修清單上用戶名稱赫然寫著金某的名字
2010年11月5日保養清單上卻是車主肖女士的名字
“新車”卻是別人的“二手貨”
明明是自己買的車子,怎么車主是別人的名字?會不會是工作人員打印出錯啊?
為了弄清事情真相,肖女士找到當時與自己簽訂新車銷售協議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告知,這車確實是金某先定的車,協議也簽過了,只是中途金某改變主意把車退了,退訂后,這車的信息被保存著。
“維修清單上清楚地寫著車主是金XX,而且4S店后來也承認這車是金XX先定的。但是我購車時,銷售人員并未告知這車被銷售過的事實,反說是行業內都是這樣的,不需要告知買車的客戶。”肖女士認為,她購的新車可能是別人用過的舊車,4S店涉嫌欺詐行為。
肖女士隨即找到溫州豪龍4S店要求退車,對方卻堅決表示不予退換。
幾番交涉未果,肖女士向溫州市消協投訴,要求退車還錢,同時賠償欺詐損失。接到投訴后,消協也派出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在消協調查過程中、肖女士發現了金某與4S店簽訂的購車協議等完整信息資料。4S店負責人卻一直強調,金某并未使用過這車,并不是肖女士所稱的“二手車”。
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消協調解失敗。
金某與4S店簽的購車合同
肖女士與4S店簽的合同
溫州豪龍4S店:這車是別人訂過的 但未使用過并非“二手車”
對維修結算清單上出現另一車主金某的名字,溫州豪龍4S店的服務主管劉偉解釋是:之前金某預訂了一輛轎車,4S店便將金某的信息登錄到東風標致系統內部,過了幾天,金某卻放棄了購買這輛轎車,之后這輛車就被肖女士買走了。當時4S店有兩套系統,一套是銷售系統,一套是維修服務系統,是獨立的兩套系統。銷售系統是跟廠方聯網的系統,而服務系統當時是使用本店內部的系統,直到今年初才全部更新為聯網的廠方服務系統。由于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更新,才導致新的服務系統出現金某的信息。
劉主管還表示,4S店已經在和肖女士在積極協商,答應贈送保養和代金券,但肖女士拒絕了保養補償,提出退一賠一。
“退一賠一,4S店肯定不能接受,我們也寄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劉主管說。
對于劉主管的解釋,肖女士也表示太過牽強。
記者輾轉找到金某,對方表示當初確實是訂購了該車,但當時發現車子不合適之后就退了,未使用過這輛車。
律師意見:4S店涉嫌欺詐應“退一賠一”
“通過消費者手上的資料顯示,溫州豪龍4S店存在故意隱瞞車子曾經銷售的事實的欺詐行為。”浙江廣豪律師事務所單律師認為,肖女士要求“退一賠一”,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首先在肖女士購車之前,已經存在金先生和4S店的購車協議,其次,在維修保養時,4S店給出的結算清單也是非車主本人的信息,這種書面的證據已經能證實4S店“消費欺詐”行為這一違法事實。”單律師說。
肖女士說,目前正在考慮訴諸法律來解決。本網維權欄目也將關注這一事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