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瘦肉精”案主犯被判死緩
備受關注的河南首批兩起瘦肉精案昨天上午開庭審理。這次開庭審理的“瘦肉精”兩起案件,緣起3·15期間雙匯集團下屬的濟源工廠收購生產含有瘦肉精的生豬一事。昨天庭審中,劉襄等3名生產銷售者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死緩至9年有期徒刑,王二團等3名涉案國家工作人員被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6至5年有期徒刑。
河南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緩
7月25日上午7點半,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人頭攢動,人們守候在這里,等待震驚全國的河南“瘦肉精”一案5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
經過持續8個半小時的審理后,焦作中院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嚴懲,主犯之一、被告人劉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刑罰最低的被告人劉鴻林,也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量刑之重,出乎現場很多人的預料,也讓人切實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人民法院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維護人民群眾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決心和信心。
涉案“瘦肉精”逾2700公斤
起訴書稱,2007年年初,被告人劉襄、奚中杰明知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飼養的生豬食用后對人體健康有害,仍在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共謀生產、銷售“瘦肉精”。
2007年八九月份,劉襄在湖北老家試制出“瘦肉精”,并與奚中杰帶著樣品到河南先后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進行推銷,陳、肖兩人試用后發現效果不錯,于是向劉襄大量購買。
公訴人指出,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瘦肉精”2700余公斤,銷售給奚中杰、陳玉偉、肖兵,銷售金額達640余萬元,非法獲利250萬元。
2700余公斤是個什么概念?庭上肖兵稱,其將“瘦肉精”出售給下線時,要求一頭生豬攝入不能超過1克。如按此計算,2700余公斤可威脅數百萬頭生豬。
生產銷售“瘦肉精”都獲暴利
劉襄說,他大學專業就是化工類,1989年便在制藥行業工作。有一次與奚中杰聊天時,談到可以通過研制生產銷售“豬肉精”賺錢。隨后兩人各出資5萬元,商定由劉襄研制生產,奚中杰負責銷售。
短短3年多,劉襄便獲利250萬元。公訴人稱,劉襄出售“瘦肉精”價格通常為每公斤2000元,肖兵期間購買了1300公斤,以每公斤3000元至4000元出售,非法獲利60余萬元;陳玉偉期間購買600余公斤,按照客戶需要,將“瘦肉精”按照1比30兌入淀粉攪拌后出售,非法獲利約70萬元。
2009年6月,劉襄和奚中杰因為資金投入、利潤分配等問題產生矛盾,劉襄不再給奚中杰供貨,奚中杰通過網絡找到“瘦肉精”出售者,以每公斤5000元價格購入再高價賣出。奚中杰共非法獲利160余萬元。
奚中杰、肖兵、陳玉偉都是上游銷售者,他們的“瘦肉精”還可能通過層層加價轉手,直到養殖戶手中。而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販賣后每頭能多掙40%至60%左右的利潤。
生產、銷售、使用者都獲得了暴利,最終受害的便是廣大老百姓。據了解,本案中的“瘦肉精”飼養的生豬流入全國8個省市。
“瘦肉精”主犯不知危害如此之大
在法庭上,劉襄之妻,協助其購買原料、進行銷售的被告人劉鴻林哭訴稱,當初真的不知道“瘦肉精”有這么大危害,如果知道,絕對不會參與此事。其他被告人也都這樣說。
劉襄堅稱鹽酸克侖特羅是一種藥品,只知道不能隨便食用,但不清楚對人體有什么危害。
當法官問奚中杰鹽酸克侖特羅俗稱叫什么時,連問3遍,保持沉默的奚中杰才回答“不清楚”。問是否考慮后果時,又是長時間沉默,然后說“知道違法,所以生意也沒敢做得很大”。
而肖兵則稱“根本沒有預想到有任何危害性”。
“含有瘦肉精的豬肉不僅自己會吃,還分給親朋好友吃,也沒有什么不適。只要一頭豬攝入量不超過1克,其實用量很多人都知道,瘦肉精存在很多年了,經驗很成熟。”肖兵說。
但檢察機關提供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的復函證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可能會引起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輕則煩躁、耳鳴、顫抖,重則誘發惡性腫瘤,危及生命。
辯方稱“河南瘦肉精案”應屬非法經營罪
其實,5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極力稱被告人并不清楚危害有多么嚴重,甚至有辯護律師提出國外還有一些國家允許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瘦肉精”,主要是針對公訴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控訴這一情況,該罪需要被告人主觀上滿足“故意”的條件,明知危害而放任。
檢察機關反駁稱,劉襄、奚中杰以及劉鴻林都曾在制藥廠工作過,劉鴻林還有職業醫師資格,應當知道危害的后果。為了掩飾生產的是“瘦肉精”,劉襄和劉鴻林購買兩種原材料時,都以A料和B料代替,并將成品“瘦肉精”用“劉襄產品”這一名稱代替。而肖兵從事過收售生豬行業,也應當了解其危害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為攫取暴利,放任其行為對不特定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及財產造成嚴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
辯護律師認為,應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但法院沒有支持這一主張。
庭審中,辯護律師普遍認為,被告人之間是單純的買賣關系,各自獨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是否為共同犯罪,將直接影響量刑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公訴方的觀點。法院認為,幾名被告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以生產“瘦肉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放任危害行為的發生。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性質,構成共同犯罪。
最終,河南“瘦肉精”案首批5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嚴懲。
相關專題:中國質量萬里行:瘦肉精豬深度報道【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