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鄭州8月10日電 (記者 李貴剛 常暉)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法院對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并核準劉襄死緩。
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于飼養生豬的瘦肉精,并將瘦肉精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制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
法院審理認為,劉襄系主犯,且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奚中杰、肖兵、陳玉偉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原判根據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均不服,提出上訴。
同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也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