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工商總局正式頒布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根據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如果商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根據辦法,申請流通許可證需要4個條件,包括要有安全的場所,有相應的消毒、通風、防腐、防塵、防蠅等設備或設施,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制度,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等。流通許可證許可的內容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
辦法明確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商家,都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然后再申請營業執照,否則不得經營。但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廠家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根據辦法,如果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工商不但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一年內還將不得再次申請。如果商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