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并實施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如違反將處于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得到了很多食品從業人員的認可,一位食品加強企業老板張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舉措對保證食品安全能起到輔助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生源及原料方面加強了管理的有效度。
據了解,《辦法》明確規定以下四種情況均會依法予以處罰: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取得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等。據了解,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和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在此之前已領證的食品經營者,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需重新申請。
據悉,《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管理的標準從“衛生”提升到了“安全”,衛生部門將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各監管部門將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分段許可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需到質量監督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企業要到工商行政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企業要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