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嚴懲
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有望月底通過
■官員家屬腐敗適用受賄罪 ■單位泄露公民信息究刑責■保險人解約退還剩余保費 ■食品安全案民事賠償優(yōu)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三部法律草案有望月底通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5日下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xù)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其中,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guī)定,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協調、指導。據悉,食品安全法草案等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閉會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關注食品安全法草案
●國務院擬設食品安全委員會
內容:“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guī)定。”
背景解讀: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現有分段監(jiān)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國務院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的審議意見,對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食品安全全程監(jiān)管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并推遲原定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xù)審議的計劃,改為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
●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嚴懲
內容: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背景解讀: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一些虛假的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不少是社會名人代言的,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的監(jiān)管。“藏秘排油”減肥茶代言、“蟻力神”代言……不少產品邀請社會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會影響力向公眾推銷,其中不少廣告中存在虛假內容。根據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規(guī)定,社會名人代言不符合標準、不真實的食品廣告將受到嚴懲。
有關專家指出,與 “相應責任”相比,“連帶責任”是較重的處罰,這意味著代言人有可能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所有責任。同時,草案還規(guī)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yè)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食品安全案件民事賠償優(yōu)先
內容: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加強對食用農產品(16.48,-0.58,-3.40%)的監(jiān)管,以強化食品的源頭安全。草案還增加規(guī)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取消了電子監(jiān)管碼制度;各監(jiān)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背景解讀: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違法食品企業(yè)在既要受到行政處罰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應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的原則,使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優(yōu)先得到賠償。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從源頭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jiān)管,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食用農產品監(jiān)管部門的責任,確保食用農產品的安全。
還有委員提出,食品行業(yè)中一些企業(yè)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影響到食品安全,建議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收費問題進行規(guī)范。
另有不少食品企業(yè)反映,由于監(jiān)管部門的多頭執(zhí)法、重復監(jiān)管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yè)的負擔。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將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
關注保險法修訂草案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保費
內容: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同時,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背景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guī)定。有委員提出,有的保險公司的股東操縱公司進行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此應采取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防止和糾正股東濫用權力的行為。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guī)定。同時,保險法修訂草案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的監(jiān)管措施中增加規(guī)定,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為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了規(guī)定,要求保險人提供投保單時應當附上合同的格式條款。
關注刑法修正案草案
●綁架罪最低刑期提至5年
內容:擬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背景解讀: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嚴重犯罪量刑過輕,建議將起刑點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議將草案中“情節(jié)較輕”的綁架行為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有期徒刑。
●單位泄露公民信息將追刑責
內容:在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即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相應條款的規(guī)定處罰。
背景解讀: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
為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官員家屬有望適用受賄罪
內容: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背景解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干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去年,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同時,草案決定繼續(xù)延續(xù)現行的偷稅罪定罪標準,在定罪時兼顧偷稅數額與偷稅比例。 綜合新華社電
三部法律草案審議進程
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初次審議。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廣泛征求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2008年8月,第二次審議。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發(fā)生后,對草案作出了有針對性的修改。
2008年10月,第三次審議。就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等重大問題進一步征求意見,進行相應修改完善。
2009年2月,第四次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目前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
2008年8月底,初次審議。
2008年12月,再次審議。
2009年2月,第三次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兩部法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陳新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