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98號局令,于當日公布并正式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繼上海試水、廣東等地破冰之后,食品召回制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根據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如發現不安全將被統一召回。召回制的閃亮登場,為規范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食品如發現不安全,今后將被統一召回。根據危害程度的評估,食品召回將分三級,各有不同的召回時限要求。生產者違規,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98號局令,于當日公布并正式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五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的實施及法律責任等。
繼汽車召回制度后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彰顯了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這是政府對我國食品安全調節和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政府對“國門”和“廠門”管理的一把“利劍”。
食品追溯有規可依
8月31日頒布并開始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明確,食品生產者是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對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食品召回將使用“二級監管”模式,即國家和省兩級——質檢總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管;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市級質監部門配合。
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和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食品生產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食品安全危害相關信息。食品生產者應通過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準確記錄并保存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方面的信息,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找到事發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的,應立即進行缺陷調查和評估。必要時,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啟動監管部門調查和評估。并設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做出認定。
食品的主動召回方面,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除食品生產者主動召回外,在3種情況下,質檢總局將發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并發布消費警示。
3種情況分別為: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于不安全食品。
在食品召回結果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按規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監管部門必須對召回效果做出評估認定。
食品召回意義重大
此次實施的食品召回制度,一個重大舉措是對食品的召回進行了分級處理和對待。在食品召回分級方面,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并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出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三級召回分別規定如下: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級召回: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
自確認食品應召回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在3日內,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為規范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規范程序要求,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導致的危害。
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后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對于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這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國家質檢總局借鑒國際慣例,出臺食品召回制度,正是我國政府重視食品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
中國社科院食品藥品產業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劉寧表示,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能在3個方面改觀我國食品安全建設的整體情況:第一就跟百姓密切相關,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與食品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而涉嫌消費侵權事件中,因舉證難等原因,傳統的消費者個體侵權救濟模式愈顯捉襟見肘。召回制度實施后,可以通過政府監管機關以召回的形式幫助消費者完成若干關鍵舉證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召回制有利于幫助食品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長期以來,因缺陷產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獲得的利潤大,立法上的盲點刺激了我國一些食品生產、銷售企業不重視食品質量,甚至違法經營。
召回制度的實施,給企業施加壓力,促使企業真正重視食品的質量問題,積極消除缺陷食品的潛在危險或盡可能縮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費者在保障自身飲食安全時的成本費用。企業只有在召回行動中表現出最大程度的誠意和努力,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得以長期生存和發展。
此外,政府責任更加明確。在中國經濟與全球經濟高度一體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國外原裝進口食品屢見不鮮,一旦發現某類商品存在瑕疵,政府就可以出面保護國民權益;另一方面,一旦中國出口的產品被外國政府通知召回并施以巨額索賠時,政府可依法給予企業更多的幫助。
但消費者要認識這些意義似乎還需要時間。“食品召回跟咱老百姓沒有太大的關系。”在街頭隨機采訪過程中,相當一部分市民持此觀點。他們認為如果某品牌的食品出現了問題不吃它就是了,召不召回意義不是很大。
專家認為,老百姓有這種思想觀念,一方面與他們對食品召回及其意義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另一方面也與食品召回制度實施需要跨越諸多障礙有關,只有當食品召回制度真正地名歸實至,相信必能博得滿堂喝彩。
實施須跨四道欄
其實早在此次食品召回制度實施之前,我國部分地區早已開始了食品召回的試水工作。2004年,中國社科院成立了食品藥品產業發展和監管研究中心,對食品藥品的產業發展以及監管開展相關的研究,這當中也包括對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進行研究和對我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探索。2006年8月1日,上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局規范性文件《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實施,最先試水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繼上海之后,廣州、重慶、河北、大連、北京等地都相繼出臺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從已經試水的食品召回制度到此次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來看,要保證食品召回制度能真正落到實處,食品召回制度還須跨越幾道門檻,或者說還要面臨幾大挑戰:
首先最大的障礙就是食品追溯體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表示,食品召回制度在實施當中有一定的難度,其中最大的難點就是中國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比較多,大約有35萬家。這些小作坊大多加工設備簡陋,管理水平和生產工藝相對落后,從業人員素質較低且流動性大,假冒偽劣現象比較嚴重,一直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
其次是成本問題。建立食品溯源制度,要有相關的設備、數據庫等,這就要有成本投入。食品召回成本由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承擔。我國食品生產企業規模相對較小,食品召回的實行將使企業承擔較大的經濟責任,多數企業很難承受,這難免讓有些企業心存僥幸,拒絕落實召回制度。
還有就是觀念問題。在我國許多消費者眼里,食品被召回,就說明企業有問題,往往會對該品牌的產品留下極為不好的印象。食品企業囿于這一觀念,也往往會認為進行食品召回意味著企業聲譽受損,因此非萬不得已絕不能實施召回。顯然,這種觀念不轉變,召回制度就會遇到更大阻力。
最后就是召回制需要相關法律護航。《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說到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就我國整個食品召回法規體系來看,仍然是不夠完善的。要保證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還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讓食品召回動起真格來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