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7月,寧夏小伙林勇(化名)應聘到江蘇南京某醫療器械公司,兩個多月后他才得知,公司竟是做腎臟買賣的。經理孫進說,賣個腎6萬元。去年10月底,在孫進的忽悠下,林勇在徐州一家衛生院切除了左腎,可最終他只拿到3萬元錢,而孫進卻銷聲匿跡了,林勇只得報警。
據了解,孫進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捕,而徐州那家衛生院的相關負責人也被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全國每年約有150萬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進行器官移植,但僅有1萬人左右能夠得到移植治療。一些“黑中介”應勢而生,架起了“患者”與“活供體”之間的橋梁,也催生出一個暗潮涌動的活體器官買賣“黑市”。
鑒于這種行為嚴重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性嚴重,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明確規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5個月過去了,《法制日報》記者搜索發現,目前尚未出現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例。
5月1日后案件適用新法
19歲的小楊為了賺錢將自己60%的肝臟通過“中介”賣出,由于“中介”未能按承諾付錢,小楊報了警,這個專門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團伙被搗毀。
2010年9月16日上午,該案的被告人劉強勝、楊世海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這也是全國法院審理的首例買賣人體器官案件。
此案的主審法官、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張鵬坦言,對于究竟以什么罪名定罪當時內部有爭議。他說,販賣人體器官屬于新型案件,沒有相關判決和處理情況,刑法中也沒有相應的罪名,因此在證據認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經過反復研究最終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此后,銀川、陜西等地也查獲地下中介非法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案件。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刑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盡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專有罪名,毫無疑問,這有利于打擊這類犯罪和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負責起訴過劉韞璐、董兵崗組織買賣人體器官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文秀對刑法修正案(八)給予肯定。
那么,為什么迄今尚未出現適用該罪名判決的案例?
張文秀表示,新法只適用于今年5月1日之后的案件,從偵查到判決還需要一段時間。“最主要的是,盡管人體器官地下黑市活躍,但對人體器官買賣和中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判例十分少見。”
“對于此類案件,偵查機關發現以及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張鵬透露,此類案件絕大多數是供體向警方舉報才案發的。在供體與患者、人體器官買賣中介組織不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下,由于供體冒充的是患者親屬身份,因而從醫院留存的病歷資料中難以查證到供體的真實身份,無法查找供體取證。一些患者或患者親屬出于種種考慮,不愿意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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