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可以免費到醫調委申請調解,30天內出結果。昨日,鄭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透露鄭州市將成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機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廣泛征集群眾意見。
要想保證醫療糾紛的公正解決,醫調委的人員構成是關鍵,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有關負責人透露,醫調委將主要由司法機構的調解員組成,醫療機構基本不介入。
成立背景
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和醫院同屬一個系統,讓患者對其公正性感到擔心,成立一個第三方調解機構就顯得很有必要
醫院門前扯白橫幅、搭靈堂……近幾年,隨著群眾自我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向醫院“討說法”的情形屢見不鮮。
為什么醫療糾紛難解?因為目前的解決制度存在弊端。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說,目前遇到醫療糾紛,群眾一般都要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但這個鑒定是由醫療機構的專家共同作出的,這些專家和醫院都是一個系統的,會讓患者或患者家屬對其公正性感到擔心,于是直接向醫院討說法成了解決問題的捷徑。
今年年初召開的政協鄭州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委員張煜華等5人提出了《建議成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構緩解醫患矛盾維護健康醫療執業環境》的提案。委員們認為,一旦治療效果不滿意或發生醫療意外,病人和醫生之間容易發生沖突。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機制不完善,機構不健全,法律有爭議,賠付無標準等,經常出現不同途徑處理結果不一致的現象。建議成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構,該機構受政府委托,獨立運行,要做到處理糾紛科學、公平、正義,真正做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新規內容
解決糾紛不收費
《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是成立醫調委,負責鄭州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醫調委的具體組織和工作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雖然目前具體細則還沒有出臺,但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有關負責人透露,醫調委將來衛生部門的介入度不大,主要由司法部門的調解員參與,有利于保證公平公正。
保險公司來賠付
《征求意見稿》規定,鄭州市將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屬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這樣今后出現醫療糾紛后,醫調委達成賠償協議,保險公司可以及時理賠。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經醫調委、仲裁委員會調解時,醫療機構應當通知保險公司全程參與。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時,保險公司可以參與調查、調解及評估等工作。
醫院設點接投訴
為了保障患方利益,《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自我建立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還要設立一個患方接待場所,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
醫務人員應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療機構應建立醫療糾紛報告制度,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四種行為要挨罰
《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現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醫院要馬上報警:停尸鬧喪或者聚眾占據、圍堵醫療機構場所的;故意損壞或竊取醫療機構財產、設備和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其他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而且規定患方有這些行為的,公安機關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表人數有限制
醫院應制訂醫療糾紛處理預案,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及時啟動醫療糾紛處理預案,首先及時組織專家鑒定,將鑒定意見書面告知患方,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程序,引導患方依法解決糾紛。然后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進行尸檢。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醫療機構專用接待場所進行。患方來院人數在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
解決途徑有5種
據介紹,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選擇5種解決途徑:雙方協商解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向醫調委申請調解;醫患雙方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衛生行政部門或醫調委調解達成協議、仲裁委員會形成調解書或裁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或作出生效判決的,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應按調解協議、裁決書或判決及保險合同及時向患方支付賠償金。
5000元以上才調解
醫療糾紛發生后,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醫患雙方自我協商解決;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醫患雙方應當向醫調委申請調解。醫患雙方也可以選擇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5種情況不受理
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必須符合受理條件。如果當事人已經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或已經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或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因非法行醫而引發糾紛的,以及在醫療機構診療期間發生的非醫療行為引起的其他民事糾紛,遇到這5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醫調委都不受理。
30日內出結果
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后,應指定兩名以上調解員主持調解。調解員因調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閱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人員、征詢專家意見等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聘請律師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調解員應當予以回避。
醫調委應自受理醫療糾紛之日起30日內(不包含醫療事故鑒定時間)調解完畢。逾期未調解完畢,醫患雙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個月。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選擇其他途徑解決問題。
各方態度:
患者、醫院、衛生行政機構都對成立第三方調解機構很期待。
來自開封的李某在河南省某醫院治療時雙側股骨頭壞死,他為此做了4次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院方有過錯,但是官司打了4年,目前依然沒有任何結果。某告訴記者:“做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專家都是醫院的,打官司前病歷也是由醫院方面控制的。如果有醫調委,我也許就不用跑4年了。”
參與多起醫療事故調解訴訟的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學峰告訴記者,出現醫療糾紛之后,確實有些醫院會更改、涂抹病例。成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構,由保險公司賠付群眾,對廣大群眾來說益處多多。
鄭州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認為,醫療糾紛的增多嚴重干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急需探索建立和完善一個公正公平、及時便民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新機制來緩解醫患矛盾,維持正常醫療秩序。成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構,將醫療糾紛交給第三方受理,是大家共同的愿望。第三方的介入將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公平、公正,保險機構的及時理賠,也可使醫鬧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為此,市衛生局派工作人員專門到其他城市取經,希望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專家庫,制訂調解工作方案,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將來通過招標確定承保公司,使醫調委達成的賠償協議,能及時理賠。
“醫調委成立以后,可以讓醫院更專注于提高技術和服務,從解決醫療糾紛的焦頭爛額中解脫出來,也讓患者感覺到公正。”鄭州市婦幼保健院院長助理馮光榮說。
有意見這樣提
市民可登錄鄭州市政府網站(http://www.zhengzhou.gov.cn)閱讀《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若有意見和建議,可于12月15日前反饋到鄭州市政府法制局。反饋方法有三種:傳真(67446680)、發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寫信(中原西路233號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郵編4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