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合法生存的一技之長
“我們要容納他們。”一位社科院專家指出,對新生代農民工,城鎮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慢慢地接納他們,使他們成為城市的建設者。讓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極為重要,它不僅關系到農民工自身的問題,而且還直接關系到農民工所在城市的未來發展與穩定。新生代農民工普遍具有農村孩子的純樸,他們易受環境影響,在一個惡劣的環境里容易學壞,但在一個好的環境里,也容易出人頭地。在專家看來,這些農村孩子最需要關愛,這是全社會的責任。
這位專家還建議加強對農民工職業技能的培訓,助他們有合法生存的一技之長。另外“要向他們開放公共設施。讀書,是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途徑。”“我們應該感謝農民工,他們為現代化建設做出了貢獻。”這個受到感謝的群體也應該被全社會溫暖相待,其實善待他們,也是善待自己。
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一直在關注農民工二代的犯罪問題,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工作,所長劉曉梅認為,第二代農民工犯罪的個體原因多來自個體的挫折反應。他們帶著對城市的向往與歸屬的追求來到城市,在城市體驗了一段時期后,發現主觀愿望與群體的整體期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距。無疑會在心理上產生強烈的挫折感并催生犯罪行為的發生。這種挫折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期望值過高而導致心理失衡。期望值的失落產生焦慮是第二代農民工的普遍心理狀態。他們懷揣脫離農村的理想奔向城市,希望由此創造自己的事業和生活。但進入城市后,感受到城市的陌生和歧視,與城市居民相比,整體素質不高的他們只能從事以服務業為主的簡單體力勞動,勞動時間長、強度大、收入低、不穩定而處境艱難。
二是相對剝奪感較強烈。在就業、生活福利、城市生活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得不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甚至在生存、安全、勞動報酬、工傷索賠等方面利益受侵犯的事件時有發生。而這些侵犯也未能及時得到來自于公權力的保障。對于權利和價值的失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第二代農民工的不滿。他們普遍認為自身的勞動價值得不到體現,因此處于孤立狀態。這種被剝奪感產生的心理失衡激發的犯罪動因,則容易激發第二代農民工對抗社會的群體性犯罪事件產生。
三是邊緣心理和過客心態較突出。與第一代農民工相比,第二代農民工缺乏回歸意識。他們工作、生活在某個城市,比父輩更向往融入現代城市生活,卻常因戶口、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原因受到城市的排斥和歧視;他們中的大多數雖然來自農村,但并沒有正式干過農活,因此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村人;他們不像父輩根在農村,可以做城市與鄉村遷徙的“候鳥”;他們是不同城市的“過客”,找不到工作也不會回老家,而是選擇繼續在不同的城市尋找機會,既游離于農村社會體系之外,又不能融入城市社會體系之內,大多歸屬感比較迷茫。(記者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