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不能去供電部門的營業廳買電,只能在小區物業公司買電,電價每度要高出幾分錢,這是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建設時選擇了“專變”電而沒有選擇“公變”電供電方式。使用“專變”電的湖南省長沙市西湖麗景苑小區的239戶業主認為開發商侵犯了業主的權益,近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把“專變”電改為“公變”電,讓業主可以直接到供電部門買價格低的電。
業主質疑為何不選便宜的“公變”電
據了解,目前,長沙市新建小區或樓盤在供電方式選擇上,存在“公變”電與“專變”電兩種。所謂“公變”電,即小區內的供電線路、變壓器以及用戶的電表等供電設施,全部由供電部門安裝、維護、管理,用戶持電卡直接向供電部門購電。所謂“專變”電,則是供電部門只負責安裝一個總電表,按總電表收取電費,小區內的供電設施由小區開發商安裝,業主在小區物業公司購電。
王亮是西湖麗景苑小區業主推選出來的3名訴訟代表之一,他向記者介紹了該小區供電的有關情況。“2006年5月,我們小區的業主陸續入住,不久后大家發現小區用的是‘專變’電。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以及在此前提供的售樓宣傳資料中,沒有涉及小區的供電方式是使用‘公變’電還是‘專變’電的內容,在購房過程中,開發商也未就此作過說明。對于我們這些缺乏電力專業知識的業主來說,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了侵害。”
據王亮介紹,使用“專變”電的結果是加重了業主的經濟負擔。因為如果使用“公變”電,業主可直接到供電部門購電,按目前的價格每度電為0.588元,現在業主在小區物業公司購電,每度電價格為0.623元,兩者相比貴了3分多錢。“開發商為什么不為業主選擇電價便宜的‘公變’電的供電方式呢?”王亮問。
該小區開發商湖南國際合作悍馬置業有限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對此有另一種說法。他認為,西湖麗景苑小區在供電設施建設方面,是根據國家有關電力法規,按照與長沙市電業局簽訂的《供電合同》,并按相關程序、手續來施工建設的,且在商品房交付之前,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此外,在與商品房買受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只是約定了供電等基礎設施在交房時達到使用條件,未約定必須采用的供電方式,因此,選擇“專變”電供電方式,“沒有違反合同,也不影響使用,就談不上有什么過錯。”
記者調查多數開發商熱衷“專變”電
記者調查了解到,近年來,長沙市不少新開發樓盤在供電部門辦理供電手續時會選擇“專變”電供電方式。記者從長沙市電業局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該市新申請辦理供電手續的20個房地產樓盤中,選擇“專變”電的有13個,選擇“公變”電的有7個。而在2007年,該市申辦供電手續的144個樓盤,七成選擇了“專變”電。長沙市電業局客戶發展中心副主任周寧告訴記者,開發商到供電部門來申請辦理供電手續時,他們會向其推薦“公變”電供電方式,但決定權在開發商。如果開發商申請選擇“專變”電供電方式,他們沒有理由拒絕。
為什么開發商在小區供電方式上熱衷選擇“專變”電?“因為這對開發商有好處。”一房地產業內人士如是說。他對記者分析說,首先,如果新建小區選擇“公變”電,那么供電設備建設施工要由供電部門完成,開發商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選擇“專變”電,開發商可以自己來進行施工,按建筑面積來算,每平方米可節約成本二三十元;其次,新建小區采用“專變”電,業主必須到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處購電,這樣他們可以通過掌握供電權來順利收取物業費等費用;再者,根據相關物價政策,“專變”電價格可在“公變”電價格基礎上,按不超過6%的幅度加收。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業主質疑“專變”電供電方式還有其他的考慮。如,“專變”電的線路、變壓器不歸供電部門維護管理,出現問題維修時難以到位;由于電力線路及變壓器維護成本高,“專變”電可持續性服務存在風險,一旦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不管了,居民將面臨用電難的后果。
各方呼吁
選擇供電方式亟待政策規范
在供電方式上,一方面,房產開發商熱衷于選擇“專變”電,另一方面,廣大業主希望選擇“公變”電,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長沙市電業局客戶發展中心副主任周寧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出臺相關政策,對新建小區和新開發樓盤的供電方式予以規范。”
周寧告訴記者,也有不少大型開發商主動申請選擇“公變”電供電方式。“其實,選擇‘公變’電供電方式是明智之舉,開發商初期投入成本是大一些,但免除了后期運行、維護費用,消費者能享受低電價,避免了由此產生的矛盾,可謂一舉兩得。”
湖南省高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賽平認為,電能是一種商品,業主有自主選擇購買的權利,由于開發商預先選擇了“專變”電供電方式,導致業主的選擇權無法實現。
“不少開發商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專變’電供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消費權益。”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陽功生表示,希望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開發商,從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在樓盤開發過程中選擇“公變”電供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