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初指出,關于違章建筑的問題,這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了使問題得以解決,在法律責任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此他表示,法律明確規定對違章建筑強制拆除,已經授權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要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黃建初表示,如果做出了強制拆除措施的話,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如果決定是錯誤的,本不是違章建筑,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要依法賠償損失。(記者 余湛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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