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市物價局向各區(市)縣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材價格監管的通知》,明確了市場運作的建材價格干預措施、災區農房重建特供建材價格監管辦法。
對鋼材水泥出廠價 實行最高限價控制
市物價局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市場運作的建材價格干預措施,對各類建材的限價和差率監管的具體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為時限,并以當地各生產、經營企業該時限的出廠價或差率為監管標準,即為各類建材的最高限價和控制差率。
地產的鋼材、水泥出廠價實行最高限價控制。如企業生產所需原燃材料價格有較大普遍上漲,應按市物價局對地產水泥出廠價加價前的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由省物價局確定是否實行加價。除鋼材、水泥外的砂石、磚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產建材出廠價如遇上述情形,由產地物價部門嚴格成本監審,要按照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原則,從嚴控制并決定是否采取加價措施。
對經銷環節的建材銷售價格實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價相結合的辦法監管。對于不同建材品種各區(市)縣物價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價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規定。各經銷企業和經營者未經當地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不得突破。各區(市)縣物價局要對重點監管的建材規格和品種建立成本價格監管臺賬,對地產鋼材、水泥、玻璃、砂石、磚瓦、木材等的主要規格品種的出廠價(現行限價)實行動態報告制度。
災區農房重建特供建材 價格要低于市場最高限價
該《通知》明確了災區農房重建特供建材價格監管辦法。各區(市)縣生產企業在向政府主導屬特供范圍的企業提供地產鋼材、水泥時,其出廠價按低于市場運作干預措施規定的最高限價控制。砂石、磚瓦、玻璃、木材等其他建材的特供出廠價和銷售價實行屬地負責制,特供的價格要低于市場運作的最高限價,其價格水平、作價辦法由產地物價局制定。外地產鋼材、水泥及其他建材的特供銷售價格由銷區的區(市)縣物價局按照進貨價順加差率的原則制定,核定差率時要按照零利潤、只計算一次中轉費用、扣除政府對特供建材中轉環節的優惠和補貼的原則操作。
市物價局同時要求要加強應急建材價格監測和建材價格的監督檢查、成本監審工作。隨著活動板房建設的完成,駐點價格聯絡員、價格監督員的工作要向建材生產、經銷和特供企業延伸。對建材價格檢查過程中查出的價格違法行為,要從重從快頂格處罰,形成震懾力。同時,要加強與發改委、經委、公安、工商等部門的相互聯系與協作,必要時可實行聯合檢查,重點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違法案件給予曝光,并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對企業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