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米粉生產40多年,有"米粉大王"之稱的肇慶市鼎湖食品廠法人代表廖水旺最近有點煩,自己的"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粉類制成品)"遲遲辦不了食品QS認證,造成鼎湖食品廠無法正常生產,工人停工,生意不景氣。他一怒之下將省、市質監局分別告上法庭,目前廣州、肇慶法院共受理了他提起的5宗行政案件。一時之間引起軒然大波,被人稱為現代版"最牛民告官農民企業家。"
6月12日上午,廖水旺狀告廣東省質監局一案在廣州海珠區法院開庭審理。據悉,這是全省食品QS認證的首例行政官司。廖水旺不滿省質監局的行政行為,認為省質監局對自己企業申報"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粉類制成品)"QS認證許可前抽查疑點重重,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涉嫌違法。"民營企業求生存,無奈狀告質監局",廖水旺對案件的勝訴充滿信心。
原告:許可前檢查疑點重重
廖水旺訴稱,2007年2月9日,肇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行業協會同鼎湖食品廠簽訂了《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協議》,由該協會協助食品廠申辦許可證業務,但10個月沒有履行,致使食品廠的QS認證受阻。后來,食品廠自行辦理。肇慶市質監局現場核查作出了"合格(C級)”的結論。肇慶市質計所也出具了檢驗報告,認為"符合發證條件"。
但4月11日,他突然收到了省質監局送達的一份《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稱"你(單位)申請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粉類制成品)經審查,不符合該許可項目許可條件,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理由:許前抽查不合格。"
廖水旺認為:省質監局抽查的是資料還是產品?何時抽查?抽查什么?什么方面不合格?企業法人對此毫不知情,更沒有填表簽字、簽名蓋章等任何知情方式的表達。為此,廖水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省質監局對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重新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法庭之上,原告鼎湖食品廠代理律師對省質監局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首先,省質監局提起許前抽查的條件和起因是違法的,根據省質監局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對鼎福食品廠進行的許可前抽查是基于舉報材料實施的,而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第六條規定"抽查企業名單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隨機確定"。并且《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本身就和其上位法《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相抵觸。"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而省質監局擅自增設許可前抽查作為行政不許可的決定性條件。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應為無效。
鼎湖食品廠代理律師稱,省質監局也根本沒有到鼎湖食品廠進行許前抽查。其2月27日到鼎福食品廠進行許前抽查的相關證據不真實。省質監局提供的《現場抽查記錄表》上沒有原告意見,沒有原告負責人的簽名;提供的現場照片不能證明是在現場拍攝,懷疑是肇慶市質量監督局進行現場核查時拍的照片。所謂鼎湖食品廠法人代表拒絕在《現場抽查記錄表》上簽字的說法是捏造的。
被告省質監局:"決定書"符合法律程序
6月12日庭上,省質監局稱:省質監局接到群眾舉報,肇慶市質監局審查過程中存在漏洞。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實施細則(試行)》和《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的規定,2月27日,省質監局委托廣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組成抽查組對鼎湖食品廠現場實施許可前抽查,抽查結論為"不合格",并出具《廣東省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現場抽查記錄表》,但廖水旺拒絕在上面簽字。3月24日,省質監局根據許可前抽查結果作出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于4月11日由肇慶市質監局送達給鼎湖食品廠。
省質監局辯護律師認為,省質監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是依法履職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省質監局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對全省314家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許可前抽查,共對包括鼎湖食品廠在內的9家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