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晟吉汽車銷售欺詐 | |
投訴目標:上海晟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投 訴 人:潘先生 |
投訴時間:2015-07-28 | 投訴地區:上海市 |
情況概述:購車人與晟吉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購車合同,購車人已履行合同義務,但銷售公司不履行約定的服務事并拒絕退款。 主要訴求:汽車銷售過程中,晟吉公司存在隱瞞事實的欺詐行為,現要求晟吉汽車公司向購車人賠付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的款項17,500.00元及購置稅滯納金,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情況描述: 一、洽談階段:2014年11月30日,購車人潘先生到大木橋路620號晟吉汽車公司購買轎車,公司委派其業務員徐志斌進行銷售接洽,經過洽談,購車人潘先生與銷售商晟吉汽車公司簽訂了【汽車代購合同】,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37,800.00元,合同主要約定由晟吉公司代為辦理以下業務并收取費用: 1、代繳新車購置稅:9,000.00元(預估,按發票結算) 2、代辦上牌費: 5,500.00元(約定10天完成上牌業務) 3、代繳保險費: 5,000.00元(預估,按發票結算) 4、服務費: 1,500.00元 5、檢測費: 1,000.00元 合計: 22,000.00(晟吉公司應履行合同的費用) 車輛代購流程:1、簽訂汽車代購合同 137,800.00元 2、支付定金 :3,000.00元 3、到4S店提車,交付車款 120,300.00元 4、當場交付合同余款給提車員 14,500.00元 由晟吉公司委派公司專職提車員徐月園開公司專車陪同購車人前往4S店提車 二、提車階段:2014年12月18日,晟吉汽車公司業務員徐志斌電話通知購車人潘先生進行提車,當日,由晟吉公司委派公司專職提車員徐月園開公司專車陪同前往4S店提車,按照約定,購車人將車價款項120,300.00元支付給4S店,由4S店開出購車發票,并且將合同余款14,500.00元交給專職提車員徐月園帶回公司,提車員向購車人出具了蓋有晟吉公司公章的現金收據,據此,購車人已履行完全部付款義務137,800.00元,后面由公司履行合同剩余事項。 【金額說明:合同總價-購車發票-已付定金=合同余款】 【即:137,800.00-120,300.00-3,000.00=14,500.00元】 重要說明:徐月園為晟吉公司的專職提車員,由其為購車人提供提車服務。 三、剩余事項階段:2014年12月28日,購車人打電話給公司業務員徐志斌,問其上牌及購置稅辦理情況,他借故年底上牌人多為由,說再等幾天就可以完成了,購置稅已支付,購稅發票及完稅憑證等上牌工作完成后一起給我。。 2015年1月5日-28日,購車人又多次催問情況,徐志斌說要等過完年辦理。【2月19日至28日春節放假】。 2015年3月1日-5日,再次催問情況,徐志斌說還要再等待,以上期間,購車人還多次到晟吉公司向公司老板即法定代表人王翰詢問情況,他說公司業務員會認真辦理的,讓我們放心,耐心等待。 2015年3月6日,購車人覺得公司信譽存在問題,不能及時履行合同,更本沒有去辦理上牌的相關事宜,存在欺騙行為,已遠遠超過事先約定的上牌時間,日常管理也非常混亂,于是向業務員提出終止服務,讓其退還上牌的費用,他表示同意,并約定了結帳的日期。 2015年4月16日,購車人與業務員在公司口頭約定,數日內將上牌費5500元及保險多付款項500元,合計6000元,會退還給購車人。 購置稅發票及完稅憑證將在購車人拍到戶牌額度后,轉回上海。 之后,購車人多次催討上述6000元費用,業務員推說等待對方退回后立即支付。 2015年7月1日,購車人得知晟吉公司未履行代繳購置稅的合同義務,于是,打電話給業務員徐志斌,要求立刻退還合同未履行款項17500元并承擔滯納金費用, 徐志斌說公司會予以承擔。 2015年7月21日,購車人向晟吉公司要求退還未履行合同的費用,總計17500元并支付未交購置稅滯納金時,居然遭到公司的拒絕,聲稱業務員徐志斌的合同行為,公司不予承認。 【說明:以上17,500元及未交購置稅滯納金,見后面附件詳細說明】 四、爭議焦點: 晟吉公司:否認收款行為,說專職提車員徐月園未將現金款項14,500.00元交到公司,拒絕退還未履行的合同的費用。 購車人:已將現金款項14,500.00元交給專職提車員徐月園,并收到徐月園向出具的蓋有晟吉公司公章的收據。 五、闡述觀點: 1、購車人在購買車輛過程中無過錯行為,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了全部付款的義務并取得晟吉公司的收款憑證。 2、業務員徐志斌代表公司向消費者簽訂了代購合同并承若了服務內容,合同有效,晟吉公司應該全部承擔合同的義務。 3、業務員徐志斌未按照合同規定真實地履行義務,而是采取欺騙的手段,多次謊稱業務辦理中,其實根本沒有辦理合同事項,原定十天可以完成的業務,結果用了2個月都未完成,另外還向購車人謊稱已完成了購置稅的支付,導致應未及時支付購置稅而產生的滯納金款項,給消費者帶來損失。 4、購車人多次到公司詢問上述業務辦理的進展情況,公司也一再保證沒有問題,會履行合同,其實隱瞞了未辦理的真實情況。 業務員的行為是直接代表公司的行為,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按照《新消法》的規定,銷售方以隱瞞事實真相、采取欺騙的方式蒙蔽消費者,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應該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