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在北京移動公司辦理“神州行標準卡”,號碼為:“134.。。。。。。。”,并開通當時的正規GPRS套餐:“15元gprs包月不限流量套餐”,該套餐當時和其它非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一樣,沒有注明只能使用“2005年7月當時的網絡速度”,一直使用至今。北京移動于2009年5月份啟動3G網絡(TD-SCDMA),并于同時期以公告、廣告的方式向全體移動用戶承諾:“原移動2G用戶不換卡、不換號、不另行登記只須更換移動3G終端即可享受移動3G網絡服務”且并無例外說明本號碼或本套餐不在承諾之列,所以本號碼自2009年5月份至2012年7月前都可正常注冊到移動的3G網絡下并享受正常的移動3G高速網絡的服務,并且一直是按15元每月不限流量的資費標準扣費的,至今有三年。 2012年5月2日北京移動網上營業廳發出公告,公告地址如下 “http://www.bj.10086.cn/index/whatsnew/notice/1339/index.shtml” 此公告明確“北京移動”05至06年開通的舊三項“包月無限量套餐”即日起,只提供2005年7月業務開始提供時的服務水平繼續使用該套餐(注:北京移動05年7月當時的網絡只有G網,沒有E網以及3G網絡),也就是北京移動在技術上,限制了此套餐的用戶在目前E網以及3G網絡下只能使用G網的上網速度,另外05至06年內開通其它非“包月無限量”GPRS套餐的不受此影響。 “電信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卡類業務時,應當向用戶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不得發行超出服務能力的電信卡。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與持卡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告知用戶使用方法、資費標準、計費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用戶的事項。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做出對持卡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單方面免除或者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責任,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 根據以上電信服務規范,北京移動單單限制“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用戶,已經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對持卡用戶歧視、不公平以及不合理。. 電信條例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根據以上電信條例,“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之前一直可以享受正常的E網以及3G網絡高速上網,自2012年5月2號北京移動公告起,無理由中止“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3G高速上網服務,已經違背電信條例以及做出虛假宣傳。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根據以上合同法,當E網以及3G網絡商用到2012年5月1號時,北京移動之前一直并 無任何公告指明“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只能享受G網速度,相反“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可以和其它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