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器購買于2014-02-26 日 顯示器出廠日期:2013-9月13日 購買回第一天發現有壞點申請更換結果是3月10日送來的是翻修品依然有壞點,再次申請更換新品被拒絕理由是沒有發票只能更換良品。 按照三包要求,就算按照顯示器出廠日期開始計算,我顯示器使用也不到半年不到。我一天都沒使用的顯示器換來的居然是所謂良品不是新品,而且還因為發票問題拒絕換新讓消費者十分憤怒,關于出具個人發票,發票都找不到了,可按出廠日期開始算半年都不到。最后只有找經銷商補開的發票只能是當天的日期·結果被認為是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