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寧海檢驗檢疫局在對一家出口玩具企業進行檢驗監管時發現,該公司一批電動玩具電池盒內外均未標注標稱電壓和直流電符號,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不符合SN/T 2438.3-2010標準中關于電池玩具標識的安全項目要求。
據調查發現,客戶未對該批電玩具提出標識要求,該公司也未收集了解進口國關于電玩具安全標識相關規定,新產品開發驗證環節忽視了“小標識”卻導致了“大問題”。
據了解,出口玩具標識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標識。國內玩具企業對國外玩具技術法規及標準的收集、消化和吸收能力較弱,往往不了解國外玩具標識的要求,不重視標識問題,導致未加貼標識現象。二是錯亂標識。出口玩具企業大多屬于OEM模式,往往唯客戶至上,生產等同于依葫蘆畫瓢,對客供的標識不加修改直接運用,如某批塑料玩具外包裝彩紙上印有“18月以上”和“0-3歲以下小孩禁用”兩組年齡組,造成警示標簽前后矛盾。還有就是存在使用的字體、排版或者標識方式不合適等不符合標準要求等亂標識現象。
據悉,由于玩具主要消費群體是辨別能力和認知能力較弱的兒童,每年因使用玩具而造成的兒童傷害甚至死亡的事故時有發生,為此,世界各國對玩具標識越來越重視,對制造商名稱地址、使用說明、適用年齡、安全警告標識都有要求。如歐盟對其境內銷售的玩具需要提供CE標識;不是供36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需要提供警告語。美國消費品改進法案H.R.4040中規定了兒童產品必須提供永久性的可追溯標簽。日本規定符合ST2002的玩具產品還需加貼ST標識。
因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出口企業應重視玩具標識問題,加強學習國內外玩具標識最新要求,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應加強對玩具標識的驗收確認,確保出境的玩具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避免因標識問題而影響出口,甚至造成被召回、退貨的嚴重后果。(寧海檢驗檢疫局 田明超 葉璟)
田明超 葉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