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11月4日在大慶市讓胡路區方曉雪佛蘭4S店購得雪佛蘭賽歐車一輛,車輛沒有進行過任何改動,其間兩次正常保養也都是在4S店進行。 2014年4月17日晚18點,我從大慶返回拜泉縣城,21:30左右停于小區樓前。次日凌晨1點多,被鄰居從夢中叫醒,車輛起火,我下樓時,只見火正從車輛前端向駕駛室蔓延,由于火勢較猛,人無法靠近。在我下樓之前,周圍鄰居已撥打了110和119應急電話,公安和消防都出了警,大火撲滅時車輛已完全燒毀。 據目擊的鄰居們說,火是從車輛前部機蓋內燒起,應屬自燃,這一點已在110處尋問備案,多名鄰居可作證,公安局通過調取周圍監控及走訪目擊證人,排除了人為縱火的因素, 4S店及廠家技術人員到場后也沒對此提出異議。 作為普通消費者,我無法與廠家直接接洽,只能向4S店進行索賠。出事至今,4S店一直在“轉述”廠家的指示,先是說起火原因不明,要我方開具非人為縱火證明,開具證明之后還是說起火原因不明,真是百般推諉。4S店的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車銷量非常好,現在滿大慶跑的都是這車”,銷量好就代表不能自燃嗎?就算這車銷了十萬臺,十萬分之一的自燃落在我們頭上,對我們來說那不是百分之一百的災難嗎?!幸好小區周圍有監控,目擊者也能證明車是從車前內部起火,并且在公安局作了筆錄,假設我將車開到鄉下,周圍無監控,公安和消防也不能及時趕到,我該怎樣證明車輛起火非人為造成?!恐怕我長了一百張嘴也說不清!我現在比較慶幸的是,車是停在那里幾小時后起火,車輛自燃時沒有人在車上,否則百口莫辯不說,還可能有生命危險!這次起火給我和家人的心理造成極大傷害,自燃過程中我的裝修用電據、水準儀、手提據及多種工具全部燒毀,我從事的室內裝修工作由于工具燒毀、無車代步一直停滯;一起燒毀的還有我的駕駛證、行車證、身份證隨身衣物,衣服口袋內的現金2000多元;我母親、弟弟的農村合作醫療本及在大慶看病的7800多元醫療報銷票據;停在車旁邊的鄰居的摩托車也被燒報廢,每天看到鄰居步行很遠去工地打工,我內心非常不安。 車輛出事至今,為了索賠打了無數打話,輾轉補辦了燒毀的各種證件,查閱了很多的相關的政策和法條,真是身心疲憊,無非是想給自己討個說法。在我的各種努力下,今天,2014年5月10日,終于得到了四S店的回復,可是賠償金額遠遠低于我燒毀車輛及物品的損失,更不要說賠償誤工損失。今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可是面對強大的4S店和廠家,我們普通消費者卻感到如此無力:普通老百姓維權怎么就這么難?!! 我方可以證明,車輛自燃,我方無任何過錯和責任,強烈要求廠家及4S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補償我方所燒毀的全部財產損失,并按消法第四十九條補償我方的誤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