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1月16日一次性付房屋總價款購買山西榆纜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書林世家小區133平米房屋一套。并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第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將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后交付買受人使用。但最終通知交房時間為2012年9月20日。對于期間產生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做任何賠償,但合同第九條規定,逾期不超過30日,自本合同所提的交房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應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5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此條開發商已做處理。但第二條所示,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的,將按規定的交房日期直至實際交房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今日,共涉及10個月,開發商拒賠。并且發出交房條款,如果通知交房15日后,還未交房的,將視為默認交房。現在我們業主到了進退兩難的地步,沒有說理的地方。本來此房是要結婚用的房子,結果沒有在結婚時用上,也給我造成了不小的損失。老百姓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難。希望相關部門能為我們老百姓出頭解決此事。據了解,山西榆纜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合同上寫著法定代表人是郭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