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遲交房的賠償問題,賠付標準太低,全體業主不能接受,且合同視為不平等、欺騙合同、霸王條款,延遲交付時沒有書面通知,一致要求重新訂立合同書。按照合同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合同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這是我們違約時應付給出賣人的賠償金,然而當對方違約時,卻出現了霸王條款。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處理:出賣人若不能如期將合同交房買受人使用(不可抗力或合理延長期除外),自合同延長期界面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對已購房款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賠償給買受人,如六個月后仍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出賣人定金雙倍返還,并退還所有房款本金。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則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對于該合同中買受人以及出賣人違約時出現的完全是不對等的賠付標準,且業主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從法律意義上說欺詐隱瞞合同根本無效,開發商隱瞞欺詐行為 應負有法律受裁受罰責任。 二:建筑方面存在嚴重的不合理 30棟樓的電梯沒有直達地面,業主要乘坐電梯,必須要爬到一樓方可乘坐電梯,增加了眾多的麻煩。一期的電梯是直接通到地面的,同時29棟樓被砸掉一層,中間差價如何彌補。 三:存在亂收費現象 預收公共電費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公共電費應該包括在物業費里面,現在為何單獨列出,垃圾清運費是如何計算的,物業費是指那些,沒有詳細的標注,同時裝修保證金2000元/戶,是按照什么標準收取的,請詳細的出具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合理合法的依據。就現在的物業公司水平來看,完全達不到1.2元/平方的標準。 四:消防通道問題 30棟樓的主體東側與圍墻之間消防通道不達標,存在安全隱患。(依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3.1條,高層建筑首先必須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五:房屋面積的實測建筑面積以及套內建筑面積出示第三方權威部門的測繪報告,同時公攤面積以及公共部分構成請出示詳細的法律法規以及建筑計算公式。 六:虛假廣告宣傳 望山公館的配套設施在哪里?在購買望山公館時宣傳的籃球場以及游泳館還有運動場所并沒有在小區內看到,同時宣傳單頁上面標明有此設備,業主因為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才買房,同樣開發商與業主簽合同以及寄送入住通知掛號信至今也根本沒有書面解釋沒有游泳池及會所籃球場。所以廣告繼續有效,開發商根本不具備交房條件。 七:安全隱患問題 望山公館與醫院之間并沒有圍墻隔閡,容易導致小區人員繁雜,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