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5月10號在高碑店買景陽麗都 92.53平米 期房一套。原定于2012年12月31號交房 ,已延期60天,根據合同規定我有權退房。年前開發商電話同意退房要走正常退房手續,于是在延期60天后我發退房通知書一份給開發商,可開發商以書面信函拒絕退房, 理由為: 1、因為十八大的召開 當地部門要求停工 待十八大開完 因冬季來的較早錯錯過裝修時期。 2、目前又受兩會影響 當地部門不允許開工 直到兩會結束。 屬于合同簽訂的第二條 非出賣人所控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政策行為調整)一條,為由拒絕退房 此理由十分荒謬 后以起訴為由,開發商同意退房,但以他們交稅為由少退一萬。本人不同意。后又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