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我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唐港千秋[2009]三期0340號。雙方約定將海港開發區港欣街(23#路)北、海濱路東,海景怡園小區三期第0024(206樓)座1單元0301(1門301號)號房售與我,雙方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該合同合法生效。 預售合同簽訂后,開發商于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之間,按合同約定分三次向開發商交付了全部購房款。開發商于2010年8月26日向我實際交付了房屋的使用權,開發商在房屋交付時強行收取煤氣初裝費2600元,且至今遲遲未給全體住戶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在2012年8月至11月間,發現房屋有多處墻體漏雨的情況,其中房屋北側陽臺最為嚴重,北側房屋所包門口受到雨水浸泡嚴重變形,墻面發黃、發霉,在此期間曾多次找到物業及開發商要求維修,開發商只是在墻體外刷了2次膠,屋頂做過一次整修,但并未從根本上去解決漏雨問題,此后也曾許多次找過開發商,開發商以各種方式拖延我合理的要求,以至于給我的合法財產造成了損失、給日常生活中帶來了許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