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開發商拒不執行合理合法的售房流程。 其二,開發商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中訂立轉嫁風險的霸王條款并毫無理由地全盤否定購房人的補充條款。 簡要經過: 上月下旬,我們選購了在建的武漢“臥龍●墨水湖邊”樓盤的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售樓先生并與我們商定了交首付的時間。 接下來的幾天,我們咨詢了武漢市房地局的專業人員,了解到購買商品房的一些程序與注意事項。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須先簽合同再付款,并且房款必須打到由房地局指定的監管賬戶上。 然而,前幾天,我們按照約定的時間再次去到售樓部準備簽合同、交房款時,卻發現武漢房地市場的種種亂象。概括起來,分兩大方面。 其一,開發商拒不執行合理合法的售房流程。 我們來到售樓部,告訴售樓先生我們來簽合同、付房款。沒想到售樓先生說,必須先付款,而且付了款也不能馬上簽合同。我們堅持要先看合同,并強調按規定合同樣本是必須公示出來的。然后,售樓先生才很不情愿地去拿來了一份合同樣本來。我們看過合同樣本后,指出了合同中幾處十分不合理的條款,以及我們希望補充的內容。售樓先生卻說,合同是定了的,既不能更改,也不能補充。 合同的問題談不攏,我們又回到程序問題。這次,售樓先生又請來了2位售樓小姐(看上去比售樓先生資歷深)一起談。我們撥通了房地局那位專業人員的電話,他直接向售樓小姐說明了售樓的正常程序:⑴購房資格審查,即房查;⑵網簽,即通過房地局的專門系統擬簽合同;⑶通過該系統打印付款通知書;⑷按合同付款;⑸到房地局備案。誰知售樓小姐說,你那個是理想的程序,現在整個武漢市都是先付款,房款先打到開發商的賬戶上,然后再轉到監管賬戶上,然后再備案,然后再簽合同。并說房地局的流程是不合邏輯的。我問付款通知書怎么說,她說付款通知書是付了款才給你的。 先簽合同后交易,這是一切按合同進行的商業行為的常識。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購房個人的基本權益,政府制定了監管措施及系統流程。然而,開發商卻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拒不執行合理合法的流程。開發商的這種行為,極大地侵害了購房人的正當權益,也損害了政府的威權,給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開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這當中,最讓人疑惑的是,開發商為何一定要堅持先付款,并且不直接打到監管賬戶上。 其二,開發商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中訂立轉嫁風險的霸王條款并毫無理由地全盤否定購房人的補充條款。 前已述及,我們看過合同樣本后,指出了合同中幾處十分不合理的條款。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逾期交房的賠償問題。合同是這樣寫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0.8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我們指出萬分之0.8的比例太低,甚至低于銀行存款利率,太不合理,需要更改。(我們在網上看過濟南的購房合同樣本,逾期交房賠償為以下兩項之和:⑴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的,⑵按萬分之五計算的)。但售樓先生一口回絕,說開發商定了的東西是不能改的,還說定這么低是開發商為了規避風險。 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