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京東商城鉆石級會員,在京東商城為公司采購了多件辦公用品,訂單號為:1013728969,1014681868,1023762898,1080602986,1080602998,1080615379,1108097126,1108122917。至今未收到京東商需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我司通過京東商城為采購辦公用品等已經超過一年以上的時間,此前按京東商城的要求,提交了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一系列證件,通過了京東的增值稅發票的認證,而且一直是采用POS機刷信用卡方式付款,通常京東商城會在15個左右工作日將增值稅發票快遞到我公司。一直以來發票的到達的時間有時早,在時晚,或者跟客服催一下,但總會收到,也沒出什么問題。這種狀況持續到今年2月份。 2014年3月,我們發現有很多張訂單的發票一直沒有收到,就跟京東客服聯系發票事宜,可是京東客服突然聲稱,通過POS機刷卡需要委托書才能開增值稅發票,并且是每張訂單都需要獨立的委托書。京東客服聲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之第十二條,通過POS機刷卡屬應稅勞務,屬個人行為為由,而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 我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發現第十二條的內容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而是在第二十一條才是京東所聲稱的內容。而《暫行條例》中第二條中對應稅勞務的解釋是----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與京東的提法沒有任何相關性。不知京東的做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個法規,哪條哪款? 并且,京東商城客服聲稱,如果是現金支付,就可以不提供委托書而開具增值稅發票。京東客服聲稱,現金支付是公司行為。我不清楚京東是如何分辨現金是從我個人腰包里掏出來的個人資金還是公司的資金?! 因此,我投訴京東商城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京東商城要求委托書的行為實屬霸王條款,其實質是為了避免支付給銀行因刷卡而產生的一點點手續費,而人為地增加繁瑣的手續; 2) 委托書中涉及大量個人隱私內容,包括身份證復印件、住址、銀行卡號和開戶地等,出于安全角度,京東索要這些信息是不合理要求,明顯是為了阻礙消費者索要發票; 3) 由于我司在京東商城通過POS機刷卡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已經超過一年,而京東商城不但沒有事先通知,而且在網站上并未在顯著位置給予提示,并且在交易完成后,沒有主動聯系消費者,而是待消費者主動索要增值稅發票時,便以沒有遞交委托書為由,拒絕開票; 4) 在下單購買、收貨付款過程中沒有提及委托書一事,欺瞞消費者,誘導消費者完成交易過程; 5) 京東商城通過委托書的做法阻礙消費者索要發票的行為,有嚴重的欺騙消費,逃稅漏稅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