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霸王條款。12月初通過攜程無線訂張杭州至廈門機票,價格為原價的5.5折,因事變更行程,提前三天要求改簽,答復為不能做任何更改,退票需扣除全部票款。購票時無醒目提示退票前對商家無任何損失,但需顧客無端付出全部票額損失!
2、無良商家。12月上旬通過攜程無線分別訂購了12月29日廈門至鄭州與2013年1月1日鄭州至廈門的機票,當時已完成所有訂票手續,一周后,來電通知兩個航班都已取消,得不到任何解釋,甚至已付票款也未見退回。如果說已完成訂票手續,相當于雙方完成合同訂立,單方面不得隨意毀約,現狀是顧客不得毀約商家則不受任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