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曾被工商部門處罰3次,目前該企業已注銷。
案情簡介
當事人:廣州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辦案機關:湖北省咸寧市工商局
辦案時間:2016年9月9日
處罰結果:罰款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9500040.1元
2015年4月,湖北省咸寧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廣州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咸寧地區涉嫌從事傳銷活動。咸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調查發現,當事人開辦的云在指尖網上商城在銷售商品時給上線會員返還傭金,其經營活動具有明顯的“層級關系”“入門費”“團隊計酬”等特征,涉嫌傳銷。
2015年7月20日,咸寧市工商局正式立案調查,并在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備案。在調查中,咸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發現案情特別復雜,結合調查取證實際情況,2015年10月16日經過市工商局批準延期30日,11月17日經市工商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批準再次延期。2016年6月27日,湖北省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案件指定管轄的批復意見,將本案的全國管轄權移交咸寧市工商局。
經查,2014年10月31日,當事人開辦的云在指尖網上商城運營上線。該商城是云在指尖公司自行開發的具有在線購物、在線支付等功能的綜合性電商平臺,利用微信進行推廣,運行數據存儲在阿里云公司服務器中。截至2016年2月2日,該商城在售商品16類6000多種,供貨商150余家。
當事人要求,參與人員通過微信進入云在指尖網上商城,以購物形式交納一定費用成為會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交費加入,則可獲得當事人給付的傭金。當事人通過計算機系統設定相關規則,計算和給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報酬。
云在指尖網上商城規定,參與人員獲得傭金的最低條件是必須在商城中累計消費滿128元成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獲得下線8層內人員以購物形式交費加入的報酬,要獲得無限層的報酬必須提升會員級別。會員級別的晉升途徑,一是增加累積消費金額,二是增加直接和間接發展的“指尖管家”數量。截至2016年2月,云在指尖網上商城瀏覽數達1.4295億人次,關注人數達2476.08萬人,人員層級總數為52層。
在本案調查中,咸寧市工商局先后兩次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配合調查并提供相應材料,當事人均未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在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咸寧市工商局調取了當事人涉案資金銀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流水,并委托咸寧同業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對當事人涉案資金進行專項審計。經審計,截至2016年2月2日,當事人主營收入685205532.44元,扣除貨款、退貨款、傭金后獲利123257377.05元。
就以上查明的事實,咸寧市工商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事人申請,咸寧市工商局于2016年7月18日、7月22日、7月27日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就本案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質證和辯論。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對咸寧市工商局告知的違法所得金額有異議,請求重新認定。2016年8月18日,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請求該局在違法所得認定中扣除其合理支出。2016年9月7日,當事人提交了咸寧同業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確定合理支出為83757336.95元,扣減合理支出后違法所得39500040.1元。
咸寧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所指的傳銷行為。本案涉及人員眾多、影響面廣,本應重罰,但鑒于在后期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及時認識錯誤、積極配合調查,全面停止傳銷行為并處理善后事宜,主動消除社會負面影響,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的規定,咸寧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9500040.1元。
辦案機關談查案過程及體會——
三管齊下 多方協作 清除“微傳銷”不手軟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傳銷觸角伸向移動終端,開始“微傳銷”時代。湖北省咸寧市工商局查辦的廣州云在指尖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涉案金額達6.2億元,會員280萬人,遍及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域,社會影響很大。該案在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2016年“全國7件網絡傳銷典型案例”中排名第一,對打擊微信生態下的新型傳銷具有“風向標”意義�;仡櫜檗k此案的過程,共有三點體會:扎實取證形成有效證據鏈、上下一盤棋全面保障辦案和借力第三方規范行業發展。
扎實取證形成有效證據鏈
2015年7月,咸寧市工商局干部張亮接到多起投訴舉報,稱利用微信進行推廣的云在指尖網上商城涉嫌傳銷。經過嚴密研判,辦案人員發現,廣州云在指尖商務有限公司的經營手法符合傳銷特征。7月20日,咸寧市工商局在湖北省工商局備案,組成包括張亮在內的專案組,對當事人正式立案調查。
在調查中,當事人聘請了鼎鼎有名的律師團隊,提交了由6名著名法學家為其正名的法律意見書,意見書中認定當事人開展的經營活動屬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所倡導的創新活動。當事人據此向多個紀檢部門舉報辦案人員違規、違紀、亂執法。對此,專案組并沒有退縮,不放過案件的任何一個細節,用事實和證據說話。
此后,長達一年多的調查取證猶如西天取經,專案組經歷無數的艱難險阻。專案組深入調查,發現當事人在阿里云公司租賃的服務器多達29臺、空間60TB,用普通的120臺電腦,以10兆帶寬每天24小時下載這些資料,需要3年。當事人在騰訊財付通公司交易金額達7億元,瀏覽人數1.42億人,相關的電子數據用一般電腦讀取直接“死機”。涉及參與人員的郵件有6000多封,隨便一個郵件的附件都可以打印成書。此外還有相關資金統計、數據分析、系統后臺恢復、6000多種商品統計等數據庫,每一個都有海量信息。
為調取、收集核心電子數據,專案組歷經400余天,輾轉4萬公里,前后8次赴杭州阿里巴巴集團,9次赴騰訊公司,數據儲存就用了12個移動硬盤。同時,張亮發揮法學和計算機專業特長,對海量數據進行分析、統計,以發現當事人違法的蛛絲馬跡。最終,專案組掌握了“人員—層級—資金—傳播過程—社會影響”等各方面完備的證據體系,并將這些電子數據在重慶、福建廈門做司法鑒定。
由此可以得知,無論面對何種當事人,都需要辦案人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具體的案件查辦工作中,辦案人員需要細化證據收集與分析工作,注重電子證據的固定工作,請專業機構核算相關財務賬目,避免執法風險。
上下一盤棋全面保障辦案
由于網絡傳銷沒有地域限制,涉案資金的關系錯綜復雜。若適用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規定,就要將案件當事人在咸寧的人員、資金分離出來,而機械分離后無法認定違法行為。對此,辦案人員認識到,要想有效打擊當事人的傳銷行為,必須取得案件的全國管轄權;要想案件順利辦結,除了為辦案提供必要的財政保障外,保護辦案人員的積極性、爭取上級機關支持也必不可少。
獲得本案全國管轄權。2015年11月12日,全國工商系統網絡傳銷監測查處工作座談會在重慶市召開。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為咸寧市工商局爭取到參會名額。會上,湖北省工商局、咸寧市工商局向國家工商總局匯報案情進展,此后還多次到國家工商總局匯報。國家工商總局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后,授權湖北省工商局查辦本案的全國管轄權。鑒于咸寧市工商局已進行前期調查,最終湖北省工商局將該案移交咸寧市工商局查辦。
為辦案提供財政保障。本案查辦歷時一年多,涉及的取證差旅費、證據鑒定費、第三方審計費等辦案經費數以百萬元計。而當時整個咸寧市工商局一年的辦案經費預算只有100多萬元。在巨大的壓力下,咸寧市工商局黨組決定:一方面,竭盡全力保障辦案經費;另一方面,盡量與各種第三方鑒定合作方協商,節省開支。
保證辦案人員的積極性。本案中,當事人向各級紀委及上級主管部門投訴以張亮為主的相關辦案人員,私下還找到地方領導說情,但咸寧市工商局辦案人員得到的領導批示都是:再接再厲,依法辦案。
爭取上級機關支持。本案中,6名法律專家開具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為當事人罩上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光環”。關鍵時刻,國家工商總局相關部門領導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指示:繼續查辦,用事實回應,做好行政訴訟的準備。同時,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為專案組提供法律支持。
正是由于上下一心,全國一盤棋,總局、省局、市局依法辦案,才讓本案得以順利結案。
借力第三方規范微商
網絡傳銷涉及海量的電子數據,如果沒有第三方開放數據平臺,咸寧市工商局很難取到核心電子數據。本案中,正是有騰訊公司、阿里巴巴集團的大力支持,辦案人員才能成功調取相關證據,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初步分析和統計,為查清事實奠定了堅實基礎。
此案的查辦還促使騰訊公司等第三方平臺清理違法微商,凈化微商行業環境。本案結案不久,騰訊公司從2016年5月起連續發布了4個關于治理“返利返現欺詐、新型分銷欺詐、網絡傳銷”的平臺規則和公告。2016年9月12日,騰訊公司發布《微信公眾平臺關于整頓新型多級分銷欺詐行為的公告》,對類似傳銷的多級分銷欺詐行為開展專項打擊治理,并關停3000多家“微傳銷”商城。騰訊公司表示,“云在指尖”是利用移動社交平臺傳播發展、規模最大、起步最早的新型網絡傳銷案件,該案為微信生態下的新型傳銷治理樹立了典型案例。
通過查辦此案,辦案人員深深體會到,網絡傳銷的翻新速度很快,僅靠相關執法部門的聯合打擊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誠信經營機制,相關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必要協助,群眾自覺抵制防范傳銷,才能有效清除傳銷“毒瘤”,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朱亞萍(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點評一:
適用指定管轄查處跨地區案件促進公平效率統一
本案涉案金額大、參與人數多,辦案機關申請國家工商總局指定案件管轄的做法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跨地區傳銷違法行為提供了思路和做法:由全國(全省)法定權威部門授權一個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跨地區傳銷違法行為進行統一調查處理,既避免各地區自行調查出現遺漏或重復、自由裁量權尺度不一,也保證了行政處罰“效率、效能”原則的有效落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這表明屬地管轄是我國行政機關監管處罰的普遍原則。
這一規定對基層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傳銷違法行為產生重要影響。在實踐中,由于網絡和通信技術的發展,跨地區的網絡傳銷活動越來越多,花樣翻新,隱蔽性更強。從職能上看,這種類型傳銷活動的每一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都有權對其調查處理,但由于網絡傳銷的隱蔽性、欺騙性,并非每個違法行為地的職能機關都能發現并查處其違法行為。同時,所有網絡傳銷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都對本轄區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既容易造成一事多罰,也容易造成執法成本大大增加而背離提升行政效能的原則。
因此,適用指定管轄查處跨地區案件能促進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本案的查處,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有效查處類似的涉案金額大、涉眾廣、違法地多的網絡傳銷案提供了參考。
□案評人 朱有權
點評二:
警惕新時代網絡傳銷陷阱
近年來,國家一直對打擊傳銷工作非常重視,加上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及公安部門的專項整治和聯合行動,傳銷的蔓延勢頭得到一定的遏制。但傳銷并沒有銷聲匿跡,而由線下轉向線上活動。相比傳統模式的傳銷活動,網絡傳銷的涉案金額更高,涉眾更廣,隱蔽性和欺騙性更強,更難根除。本案中,廣州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云在指尖網上商城就披著電商銷售平臺的外衣進行傳銷活動,發展人員層級達52層。
一般來說,網絡傳銷有兩種形式:一種利用網頁進行宣傳,鼓吹輕松賺大錢的思想,如輕點鼠標即可賺大錢、坐在家里輕松賺錢等;另一種是建立網上交易平臺,靠發展會員聚斂財富。無論哪種形式,無論打著什么樣的旗號,如果其經營的項目并不創造財富,卻許諾只要交錢入會、發展人員就能獲取回報,那么就可能構成傳銷行為。
本案中,云在指尖網上商城在銷售商品后給上線會員返還傭金,其返傭規則具有明顯的“層級關系”“入門費”“團隊計酬”等特征。該商城雖然貌似和其他的綜合性電商銷售平臺沒有區別,但商城設定參與人員累計消費滿128元,成為1星會員(指尖管家)后具備發展其他人消費加入并從中獲得報酬的資格。1星會員可獲得下線8層內直接和間接滾動發展人員的收入;參與人員追加投入達到880元升級為2星,不僅可獲得下線8層內的“指尖管家”收入,還可獲得下線無限層的“推廣渠道”收入。這種營銷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特征。
另外,云在指尖網上商城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云在指尖網上商城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云在指尖網上商城綜合利用網絡商城和微信公眾號等模式對其傳銷模式進行宣傳推廣,雖然該商城在網上出售商品,但銷售給會員商品其實是變相收取參加人員入門費。該商城要求會員購買一定商品獲取發展下線的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多少提取傭金,以此吸收會員聚斂財富。
云在指尖網上商城的推行方式是靠在網上銷售實體產品之名行傳銷之實,有的傳銷組織的手法更具隱蔽性,在網上銷售虛擬產品。傳銷組織不再以實物商品為載體(實物成為象征性的道具產品,如資格證書、期權卡等),而是用傳理念、傳虛擬產品等替代實物商品。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并不依靠售出商品獲取利益,而是通過瓜分新加入者的入會費來獲得高額收入。
新時代網絡傳銷模式陷阱花樣百出,但不管傳銷組織如何改頭換面來偽裝自己,萬變不離其宗,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要求購買者或者會員交納一定資金或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產品多不見實物)以獲得入門資格;二是要求購買者或者會員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線的層級關系,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所交納的資金或銷售的業績作為計提費用的依據。如果同時具備這兩點,就有可能是傳銷陷阱。對此,相關部門要積極調查、聯合打擊,規范網絡經濟秩序;廣大群眾也一定要擦亮雙眼,避免上當受騙。
□案評人 晏 微
點評三:
四個亮點為查辦網商案件提供樣板
該案件涉及人員眾多、金額巨大,屬于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體現出傳銷組織運用新型網絡社交工具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傳銷的特點。該案的成功查辦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網絡傳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辦案思路,為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起到了法律指導的作用,規范、引導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從案件查辦的角度看,該案有四大亮點。
一是電子證據的獲取手段和運用有突破。網絡傳銷的運營是通過計算機軟件實現的,傳銷的核心運營數據包括:入門費、層級關系圖、會員級別、計酬規則、給付報酬、電子積分的兌換、人員基本信息等。這些軟件數據往往托管在一些知名的服務器數據租賃公司,而且可以通過多臺服務器互為備份的方式逃避數據的完整獲取,有些數據庫還采取多次加密手段,避免原始數據被獲取。
本案中,廣州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及傳銷行為的核心電子數據存儲在阿里云公司的29臺服務器里。辦案人員克服了取證手段較為單一、電子證據保全手段不夠、數據庫還原技術力量不足等諸多問題,最終獲取這些關鍵電子數據,并一舉破獲本案,實屬不易。
二是引入第三方確定電子證據的效力。本案辦案機關將獲取的電子證據通過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重慶市智信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保證了電子證據的效力,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網商違法案件時進行電子證據保全工作,提供了借鑒方法。
三是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辦案機關將獲取的當事人日常收支財務賬明細及相關的銀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的電子證據等財務數據,通過咸寧同業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方式予以確認,保證當事人的涉案資金情況一清二楚。同時,辦案機關對當事人提出違法所得有異議的部分也通過該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扣減了合理支出后確認違法所得金額。本案涉案金額巨大,引入第三方機構幫助辦案機關認定違法所得更具有公正性,避免了執法風險。
四是科學運用辦案程序,避免管轄權爭議。辦案機關在管轄權問題上積極向上級尋求支持,在湖北省工商局的支持下,獲得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全國管轄權。同時,辦案機關先后兩次發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利用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從而認定對案件有利的證據,避免陷入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困局。
本案從促進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上看,有三個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是規范微商、電商經營行為。本案的成功查處叫停了微商、電商三級分銷經營模式,用鮮活的案例告訴微商和電商什么是傳銷,從事傳銷違法行為的后果。
二是規范了直銷經營行為。一些直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引入了電商或微商的三級分銷模式,以獲得更多收益。本案的成功查處,讓直銷企業認識到使用三層分銷模式和團隊計酬方式開展直銷活動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警示直銷企業守法合規、誠信自律,促進直銷行業規范發展。
三是對網商監管有重要意義。對網商進行監管是當前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之一,此項工作受到管轄權、網絡技術、社交媒體電子數據取證、第三方支付數據獲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難度較大。本案的成功查辦,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涉網案件涉及獲取有效證據、證據保全、違法所得計算等方面提供了樣板。
□案評人 舒仁慶
(本文來源于:中國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