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份“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浙江省金華市共立案查處相關案件170件,結案137件,罰沒款290.82萬元,取締無證企業2家,移送司法機關13件。先后有3起典型案件入選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典型案例。現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假冒名牌洋酒案
案件簡介:3月22日,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赤松鎮一帶有兩車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跡可疑。市場監管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跟蹤運輸車輛,深入走訪摸排,最終在金東區東孝街道一隱蔽民房內鎖定洋酒生產場所。
市場監管局隨后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研究制定收網計劃。專案組兵分三路,分別對交易現場、生產窩點、物流公司突擊檢查,在交易現場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產場所查獲“黑牌”、“芝華士”、“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個、注冊商標標識2萬多個,白蘭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噸,以及若干包裝材料和生產工具,貨值100余萬元,還抓獲了該團伙宋某等5人。經查,宋某網購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傭2人在民房內灌裝生產假冒洋酒,并安排專人分別負責運輸、收款,截至案發,已持續生產銷售半年,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
案件分析:本案中,張某等人未經上述洋酒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因張某等人違法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金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銷售無認證玩具案
案件簡介:2021年3月,根據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義烏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接到線索后,金華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線索進行核查,并于3月31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開始,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并銷售泡膠玩具套裝產品,而該產品內附有具獨立玩耍功能的塑膠部件,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至執法人員查處時,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產品5箱共計1200套,并全部銷售完畢。按照生產成本1.8元/套,銷售價格為2.2元/套計,以上涉案產品貨值2640元,違法所得480元。
案件分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對義烏市愛尚玩具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3、產銷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簡介:2021年6月,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金華市婺城區某某電子商務商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商行正在銷售的一款名為“AIREIVS”西梅酵素的產品,顧客評價減肥排便效果明顯。根據多年辦案經驗,執法人員認為該產品涉及的排便功效可能是添加了緩瀉劑,于是,執法人員將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進行送檢。檢驗結果顯示:產品中含酚酞。該分局立即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并組成專案組對此案進行偵查。隨后,專案組對該商行負責人唐某某實施抓捕,并在其蘭溪倉庫內查獲上述酵素成品5萬余包。為查清生產情況,專案組赴安徽省對唐某某委托生產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某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趙某某實施抓捕,現場查獲正在生產的酵素數百公斤。
經查,唐某某為冒充日本進口減肥產品,于2020年8月搶注日本商標“AIREIVS”(系日本本土品牌,主要經營酵素食品)。后唐某某為生產上述產品,聯系上因經營不善而從事代加工業務的亳州市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并委托該公司共為其生產加工添加了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原料產品600余公斤,成品15余萬包,供其網店及下級銷商銷售。
專案組共搗毀生產工廠1個,倉庫2個,查扣涉案的減肥酵素產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裝袋4萬余只,對2名涉案企業負責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分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因疫情影響,鄭州某企業涉案人員及下游經銷商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4、銷售冒牌茅臺酒案
案件簡介:2021年9月,永康市市場監管局對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并處以罰款25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6日,永康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兩批次外包裝紙箱標注有“貴州茅臺酒,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樣的貴州茅臺酒共8箱。上述8箱貴州茅臺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處工作人員現場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初,從一上門自稱是做生意抵賬回一批茅臺酒的人員處以2000元/瓶的價格購進茅臺酒9箱,共54瓶。至案發日止,當事人以2700元/瓶的價格銷售出3瓶,自己朋友聚餐時飲用了3瓶,另48瓶尚未銷售被永康局查獲,共計違法經營額為137700元。
案件分析:當事人銷售假冒茅臺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永康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5、產銷非法添加食品案
案件簡介:2021年7月12日,浦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琚某某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1年5月2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琚某某的住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案減肥產品共3類20瓶,分別為:A.B日夜瘦(藍色)13瓶、A.B日夜瘦(金黃色)4瓶、S-EASY(強效型)3瓶。執法人員依法對3類涉案產品進行執法抽樣送檢,并對剩余產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琚某某最初購買涉案減肥產品自用,在達到減重目的后轉而聯系供貨人朱某購進產品,通過微信朋友圈和拼多多店鋪進行銷售。西布曲明作為抑制食欲的藥物,有嚴重的副作用,長期使用存在致死風險,國家已于2010年明令禁止使用。
6、衛生用品虛假宣傳案
案件簡介:2021年9月9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金華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和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行為處以罰沒款350768元。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份開始為自制的水劑申請消毒產品批號,于2021年2月26日通過備案,自2019年8月份開始當事人通過微信使用“讓痔瘡患者不再承受手術之苦、臥床之罪,達到讓痔瘡斷根,為患者排憂解難,隨治隨走”等宣傳語向醫療機構宣傳、銷售其產品,同時建立微信群,在群內宣傳“安心牌皮膚抑菌液”的痔瘡治療功能。當事人于2020年多次舉辦宣講會,邀請診所等醫療機構的醫生參加宣講會,介紹痔瘡相關知識、“安心牌皮膚抑菌液” 產品的痔瘡治療功能等。另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醫藥業務員購進 “靜青”牌雙氯芬酸鈉栓200盒、“哈森”牌苯甲醇注射液80盒,通過微信向診所醫生推銷的形式,以“安心牌皮膚抑菌液”搭配“靜青”牌雙氯芬酸鈉栓或“哈森”牌苯甲醇注射液的組合形式銷售。
案件分析:當事人經營的“安心牌皮膚抑菌液”是一種消毒產品,其使用范圍為外用皮膚的抑菌。為提升產品的競爭優勢,當事人宣傳用語擴大了消毒產品本身的產品功能,宣傳內容極易引人誤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藥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7、銷售未檢驗檢疫豬肉案
案件簡介:2021年5月13日,金華市婺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鄭某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并銷毀涉案豬肉,并處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9日,婺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區農業農村局對某市場售賣的豬肉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鄭某某銷售的豬肉無法當場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且上述豬肉的“動物檢疫驗訖印章”經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初步認定字樣異常,執法人員當即對涉案豬肉予以扣押。
經查明:鄭某某的涉案豬肉共計126.945公斤。當天的豬肉銷售價格為42元/公斤,共計案值5331.69元。2020年12月9日婺城區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限其三日內提供涉案產品的肉制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生豬產品分銷信息追溯憑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以上材料。
案件分析:鄭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婺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8、產銷偽劣荷蘭磚案
案件簡介:2021年4月25日,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倪某某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1年4月1日,蘭溪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到蘭溪市某建材廠現場檢查,現場處于停產狀態,廠房有剩余庫存荷蘭磚,包括本色和黃色導盲磚。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庫存的荷蘭磚進行隨機執法抽樣100塊,其中備樣50塊。2021年4月14日,金華市計量質量科學研究院出具上述荷蘭磚的檢測報告,內容為涉案荷蘭磚經檢驗尺寸允許偏差、強度等級、吸水率等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案件分析:當事人明知其生產的荷蘭磚由于未達養護期限等原因極有可能為不合格產品仍舊進行生產銷售,存在主觀放任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三十九條,屬于違法行為,而已銷售的荷蘭磚貨值金額已超過5萬元,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將當事人違法行為移送蘭溪市公安局處理。
9、未經允許充裝氣瓶案
案件簡介:2021年2月8日,蘭溪市市場監管局對鄭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充裝報廢氣瓶、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從事燃氣經營等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5160元。
經查,鄭某某從事充氣工工作已20多年,據其自稱整個倒灌過程直接在家中廚房內完成,用于被灌裝的氣瓶是農戶那收來的報廢氣瓶,有氣的氣瓶是飯店燒大灶剩下用不完的那部分殘氣。液化石油氣的銷售價為市場價80元,當事人稱曾銷售過2瓶,違法所得為160元。2020年8月12日,蘭溪市市場監管局向蘭溪市公安局移送鄭某某未經許可充裝液化石油氣一案案件線索,2020年8月28日,該局向蘭溪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鄭某某未經許可從事燃氣經營的行為案件線索。
案件分析:鄭某某未經許可充裝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充裝中使用報廢氣瓶并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鄭某某在經營的液化石油氣氣瓶口擅自使用蘭溪大眾燃氣有限公司的塑封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混淆企業名稱行為,因此對其作如下處罰:1、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沒收違法充裝的2個氣瓶,處以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60元;2、對充裝報廢氣瓶的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3、對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行為,處以罰款5000元;綜上,共計處以罰款125160元整。
10、房產銷售價格欺詐案
案件簡介:2021年7月19日,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蘭溪某置業有限公司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5078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蘭溪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房產項目進行檢查,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房產已全部銷售完畢,但經現場核對,發現仍有14套房子未簽訂合同,該公司展示的銷控表上也僅有顯示“房號”、“建筑面積”、“銷售單價”、“銷售總價”等信息。當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價格違法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房產項目截至4月19日已有8棟樓取得預售證,該公司展示的銷控表上也僅有顯示“房號”、“建筑面積”、“銷售單價”、“銷售總價”等信息,現場樓盤模型均掛有售罄的牌子,已獲預售證套房共計292套,其中已網簽277套,有1套為樣板房,還有14套未簽正式合同,該公司現場負責人稱其中13套已付定金,另一套為預備工抵房,因此認定為全部銷售。由于后來通過核算工資不足以抵扣房價,因此再次對外銷售,該套房備案價為單價14790元,總價為2068529元。2021年5月11日,經向蘭溪市房地產管理處調取該房產項目網簽情況得知,16幢1單元1002室的網簽價格單價為15183.805元,總價為2123607元,網簽價高于備案價55078元,據購買人趙某稱,樓盤銷售人員從未告知其備案價,僅告知其該房仍以備案價銷售,并給其在總價基礎上打折,不斷暗示該樓盤已大幅上漲,購買就等于撿漏得到大便宜等等信息,因此趙某當場交付5萬定金購買該套房。據銷售經理稱,該公司有兩套價格,一套為表單價,一套為備案價,通過提高表單價,后給予多個折扣以后讓消費者覺得自己占得較大便宜,以便在盡可能在備案價稍下方成交,其稱趙某所購房產為個例,是市場價不斷上漲導致表單價上漲后,給予較大優惠力度后房價仍高于備案價。2021年6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退款前后的兩份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于2021年6月17日,該公司已主動退還多收價款55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