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2017年直銷企業普遍關注的熱門關鍵詞,“落實退換貨制度”一定算一個,這是直銷企業必須無條件執行的一條制度。“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發票或者售貨憑證辦理換貨和退貨。”短短一句話,不過幾十字,卻是是維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來講,從直銷員的手中買過商品,到消費者得到允許退貨,這段時間被稱為冷靜期。事實上,“直銷企業退換貨制度”是在法律上給消費者一個評價其購買決策正確與否,以及一旦發現有被誤導的情形時,可以作出退貨的機會選擇。但是也給出了一定的期限與要求,在這個合法框架內,消費者的權益是受到保護的,而一旦超出這個框架,消費者所擁有的“后悔權”、“撤銷權”就自動消失了。
今年5月以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作部署,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圍繞直銷行業退換貨制度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督查檢查。一般而言,每一項重點工作部署,背后必然是現實中表現出來的突出問題。
直企退換貨執行的如何?現實中哪些問題?這是行業內共同關注的問題。管中窺豹,見微知著,我們發現了最近的兩個法院判例。就此,我們可以更直觀的看一看直企退換貨中究竟會出現什么棘手問題,而法律又會作出怎樣的判斷?對直企以及經營者,也會有所啟示:面對過度維權,面對合理維權,又該怎樣做出理性決斷?
消費者訴求:貨物未開封,過了三個月,給不給調換?
涉及直企:天津尚赫
法院判決:不退
今年11月9日,烏魯木齊中院審理了一件民事案件。原告吳某某不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2554號民事判決,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她認為自己不存在超期換貨的事實,要求改判支持其要求換貨的請求,在被告美容院調換價值25,000元左右未開封的貨物,并退還未提貨款58,440元。
前因
2016年10月25日,吳某某(申請人)與某美容中心(代理經銷商)簽訂天津尚赫保健品有限公司資格申請書一份,約定:申請人已經了解優惠顧客只可自用產品,不具備銷售經營資格,優惠顧客根據市場價格購買尚赫公司的產品自用,并根據尚赫公司相關制度自尚赫公司獲得折扣款返還。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發票或者售貨憑證辦理換貨和退貨。如購買的產品為特價促銷產品,在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不予換貨或退貨。
該申請書簽訂后,吳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某美容中心交納13萬元貨款后,某美容中心出具收據一份,并在收據上載明:今收到吳某某天津尚赫保健品有限公司貨款13萬元。貨未取,每次以提貨簽字為準。2016年11月4日、11月16日,吳某某從某美容中心總計提取了價值71,560元的貨物,尚余58440元未提貨。后吳某某申請調換貨物,某美容中心于2017年1月7日進行了調換。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上訴人吳某某與被上訴人某美容中心簽訂書面協議后,均應當按協議履行。
庭審中雙方提供的通信記錄分別是在2016年12月6日吳某某明確表示不退貨、2017年3月27日,因換貨事宜吳某某與某美容中心店務的聊天記錄。從以上證據反映,上訴人吳某某是在購買產品30天以后要求調換產品,已過協議約定的換貨期限。
案件判決結果及原因
某美容中心稱58731元實際是吳某某已購的貨物,但因貨物的有效期及調換的問題,該貨物暫時寄存在其處。根據某美容中心出具的收據,吳某某給付某美容中心的13萬元款項,系預付款,吳某某尚余58,440元未提貨,現吳某某不提貨,要求退款的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被告水磨溝區華光街某美容中心退還原告吳某某貨款58,440元;原告吳某某調換價值25,000元左右未開封的貨物的要求被駁回。二審也維持了原判。
法律既保護消費者,也保護經營者
兩個都是典型的“直銷企業退換貨”制度案件。拿錢買貨或投資,寄存在商家、經銷商手里未取,過了30日的期限,還能退換貨嗎?烏魯木齊這起案件中,購買產品30天以后要求調換產品,已過協議約定的換貨期限,換貨要求被駁回;被告水磨溝區華光街某美容中心退還原告吳某某剩余貨款58,440元。常德這起案件中,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但錢俞帆以產品過期為由,拒絕交付謝清泉所需產品,是以實際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謝清泉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認定謝清泉與錢俞帆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所以謝清泉所余貨款102086元得以退還。如若錢俞帆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最后是退錢還是退貨就另當別論。
這條關于消費冷靜期的規定,賦予了直銷行業消費者因沖動消費或其他原因消費后反悔的權利。從兩起案件中不難看出,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后悔的權利,“直銷企業退換貨制度”也是對直企的一種保護。如果消費者脫離“合法”框架提出不合理的甚至是過分的要求,法院也不會對其進行維護。這也就是說到我們前段時間討論的過度維權的問題。在維權路上,度的把握很重要。維權一旦過度不僅得不到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的支持,還會讓消費者自己背上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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